作为诉讼里最重要的一个东西,即证据,对其的正确理解是很重要的。很多当事人实际上对证据不了解,会认为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就是证据,这是误区。这种误区会影响自己的思维判断,造成诉讼中一锅粥的论点主张,也容易淹没有利点。
证据的作用只是证明事实的,而证明案件事实的东西就叫作证据。那么书证、物证、电子类、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就是常见的证据类型,所谓的收集证据,就要针对此进行收集,尤其是书证、电子类、鉴定意见等。
而比如有利的类案,这种材料就不是证据,这种材料只是利于法官基于对目前双方证据能证明的、还原的案件事实,而作出的对你更有利的理解、判断、分析的材料。再比如法律规定,这也不是证据,也类似于上述,但效力更强。
证据证明事实,然后该事实再与相应的法律进行匹配,后法官再理解,后综合下来作出裁判,这就是诉讼裁判的逻辑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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