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关于民事案件。
如果一个案件,与你任何关系也没有,包括这个案子的双方当事人、法官、书记员等任何人你都不认识,这个案件事实涉及的人你也不认识,这个案子涉及的事、案件的结果与你也没有关系,那么你愿意作证吗?现实是,绝大多数人都不愿意,归根结底的原因是,这与你无关,你会认为这是闲事。
那么对于上述情况,很难说其有什么问题,这就是帮你是情分,不帮你就是本分,其确实没有帮你的义务。那么如果上述条件中出现了与当事人一方熟悉、或与案件结果有关,那么作证的可能性就会直线上升。前者大部分是在乎面子、情谊,后者是关于自身的利益。
而现实中纯好心作证、纯粹帮陌生人的陌生事的证人类型,是越来越少。绝大多数的证人作证,该证人都不是平白无故去作证,里面肯定有事。那么这也呼应了为什么证人证言在民事案件证据中的效力排名这么低,而你费这么大劲找的证人,又书面又出庭又签字的,最后却很难左右你的案件结果。
对于案件结果来说,证人证言,除非数量很多(6个以上数量的证人出庭作证),否则最多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
有事请私信
但是和案件结果或者一方有关联,法官又不认可,完全无关才有证明力[笑着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