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草案共收到52人提出的170条意见,主要意见包括:研究完善调整、发布税则的规定;细化明确进境物品、跨境电商税收相关规定;增加有关关税优惠的情形;将通关便利化改革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做好关税法与海关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的衔接协调。部分社会公众的意见已在草案二审稿中吸收采纳。
继2023年10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税法草案4.23日再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023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关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作了完善性修改,主要包括:一是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明确跨境电商领域的相关扣缴义务人。二是充实完善原产地制度规则的规定。三是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将有关便利纳税人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四是明确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
相比草案一审稿,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完善
有的地方、部门建议,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对相关领域扣缴义务人作出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草案二审稿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关于原产地基本制度规则的相关内容,增加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规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