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市聚隆矿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落实,被罚37万!

从霜谈地 2025-01-05 00:44:46
发现神木市聚隆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5203综采工作面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其回风顺槽的尾巷至采空区形成的三角带区域顶板未垮落,悬顶面积达到110㎡,未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2.5203运输顺槽采用锚网支护,400m-600m、700m-900m范围巷道顶板破碎、局部下沉量达50-150mm,未增设顶板离层监测措施,未查清顶板离层原因,并采取针对性补强支护措施; 3.矿井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检查时矿井已被神木市能源局对7月、8月、10月、11月原煤产量均大于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0%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了处罚,但矿井制定的防范措施未依据全年原煤产量不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重大事故隐患来制定管控措施; 4.矿井未建立相应的机制、未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未能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抽查矿井10月份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发现矿井仅对综采、综掘队副队长以下人员进行了考核; 5.5203综采工作面采空区上方地表雷家沟季节性河流谷底有裂隙,未及时治理; 6.现场检查时,主斜井胶带输送机机尾、5203综采工作面中部安设的排水风泵不能正常排水,未定期检查维修; 7.5203综采工作面新安装的阻化剂喷洒管路4台矿用隔爆型电动球阀入井前未进行防爆检查并签发合格证; 8.5203工作面第97号液压支架高压进液管与芯头连接处胶皮破损、钢丝外露断丝锈蚀,未及时更换; 9.5203综采工作面采用均压通风,现场切换局部通风机时风筒传感器故障未能正常切换; 10.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的结论缺少3-1煤老窑、已探查出的4-2煤采空区积水异常区、井田地表考考乌苏河对3-1煤和4-2煤等采空区积水的影响等主要因素。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5.《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二十四条; 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八条; 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9.《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对煤矿处六万元的罚款(¥60,000.00); 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对煤矿处十五万元的罚款(¥150,000.00);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370,000.00),警告。 神木市聚隆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8月27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訾家庄村,法定代表人为张明。井田东西长2.535km,南北宽2.047km,由10个拐点圈定,总面积3.87km2。生产规模为60万吨/年,5-2 煤的自燃倾向性和爆炸性进行了鉴定,等级属Ⅰ类容易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性,最短自然发火期均为 29 天;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为“中等”。
0 阅读:0

从霜谈地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