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政策已于2025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按照延退方案,男性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方案实施后每晚出生一年需要延迟三个月,女性每两个月延迟一个月,每晚出生一年需要延迟6个月,男性女性逐步延迟到63周岁、58周岁退休。
那么有这样一个问题,在延迟退休方案公布之前,职级副处级以上职称副高级以上的女性,经过组织批准以后,是在按60周岁退休的规定在掌握,很明显延迟退休方案规定女性新的法定退休年龄最长是58周岁,原来的规定是否还有效呢,换句话说处级和高级职称的女干部究竟是按58周岁退休还是60周岁退休?

这还得从法律法规的生效规定说起。
法从广义上来说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而从层级上说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除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其他法律,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统称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关于法律效力方面的规定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如法律的效力在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大于地方性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而关于退休方面的规定还没有一部法律,都是相关部门以规定、意见的形式予以确定,当没有明确说明某一规定意见作废时,该规定仍然有效。
因此国发(1983)141号文件、人退发(1990)5号文件、组通字(2015)14号文件精神这些文件都有法定效力,文中指出事业单位副高级职称以上人才经过批准是可以延迟办理退休的。这里的关键词是“经过批准”、“可以”。可以不是应当 、也不是必须,没有强制性,与强制到龄退休不同。经过批准实际上就是将决定权交给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来掌握了。
正因为如此,《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与规范性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等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衔接得比较好。
就是说,尽管退休年龄延迟了,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原来规定的退休年他龄“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仍然有效,只不过设置了一个“自愿”提前的前提。
同时相关部门对《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解释时又指出,文件另有规定继续执行,这样处级以上和高级职称的女性职工可以继续工作到60周岁退休。当然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选择提前在55周岁或58周岁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