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会对一个失足女产生感情吗?
A:会 B:不会
如果一个男人长期嫖娼同一个失足女,每次都是和固定的失足女进行钱色交易,这种行为还算嫖娼吗?还会构成违法吗?还能因此而被治安拘留吗?
前面的文章我们也说过,男子去相关场所与失足女进行钱色交易,一旦被相关部门现场查获,都是需要面临治安处罚的,治安拘留当然也是有可能的。
但是这种钱色交易的特点是,男子每次去相关场所找的都是不特定的失足女,说白了,很可能每次与其进行交易的失足女都不是同一个人。
而与此同时,失足女每次与其他男性进行钱色交易的时候,面对的对象大多数情况下也不是同一个人。所以说来说去,要想构成嫖娼,交易时需要针对不特定的对象。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如果男子长期嫖娼同一个失足女,也就是说与其进行钱色交易的失足女总是同一个人,那么如此一来,是否还满足不特定对象这个要求呢?男子的行为是否还算嫖娼呢?其实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长期嫖娼同一个失足女,照样构成嫖娼的情形首先我们来说一说,长期嫖娼同一个失足女,照样会构成嫖娼的情形。文章的开头我们已经说了,如果男子到相关场所随便找个失足女进行钱色交易,那就说明其所找的对象就是不特定的对象,而针对这个失足女来说,她面对的这个男子也属于不特定对象。
所以两者如果发生了钱色交易,当然是构成违法的,当然属于嫖娼,如果被相关部门现场查获,当然可以对他们作出治安处罚的决定。
但是现在问题来了,如果男子长期嫖娼同一个失足女,那么这个失足女还属于不特定对象吗?而对这个失足女来说,这个男人还属于不特定对象吗?如果两者进行了钱色交易,那又该怎么算呢?
其实法律当中所说的不特定对象,并不是要求每次实施交易的对象都不是同一个人,而是指男人在相关场所进行嫖娼的时候,是通过花钱来解决自己的生理需要,那这个对象一般属于不特定对象。
因为通常情况下来说,只要是一个失足女就能帮他们解决问题,且男子一般情况下是不挑的。所以这里的不特定对象具有概括性,并不一定要求每次嫖娼对象都不是同一个人。
那么话说回来,如果一个男子去相关场所实施嫖娼活动,但找的都是同一个失足女,这并不能排除双方交易的违法性,也就是说,双方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被相关部门给查获,当然也需要给予治安处罚。
此时有人可能会提出疑问,男子如果每次找的失足女都是同一个人,那就说明这两个人都熟悉了,甚至可以认为是认识的人。
既然两个人都互相认识了,还会构成违法,还会构成嫖娼吗?虽然说男子长期嫖娼同一个失足女,致使两人相识,甚至达到熟悉的程度,但这只是钱色交易产生的一种自然结果,是否熟悉并不能排除其行为的违法性。
也就是说,哪怕这个男人跟这个失足女已经熟悉了,也互相认识了,甚至可以叫出对方的名字,但只要双方进行了钱色交易,同样会构成违法,如果被相关部门现场查获,同样需要面临治安拘留。
二、长期嫖娼同一个失足女,不构成嫖娼的情形下面我们再来说一说,长期嫖娼同一个失足女,不构成嫖娼的情形。文章的第一条已经说了,正常情况下,男子嫖娼同一个失足女,只要双方发生的是钱色交易,双方就都构成违法,就都会面临治安处罚。但这里还存在不构成违法的情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说一说。
如果男子长期嫖娼同一个失足女,由此双方产生了感情,并且谈起了恋爱,两人在生活当中就是以男女朋友相处,那么男女朋友相处过程当中,必然也会发生关系,那么这种发生关系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其实如果男女之间已经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确实也是在谈恋爱,哪怕这个女人是失足女,男方与其发生关系也属于正常的男女朋友之间发生的关系,这种行为并不属于钱色交易,所以男女双方都不会构成违法,当然也就不会被治安拘留了。
此时有人表示疑惑,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就不算嫖娼了呢?就都不构成违法了呢?人还是那两个人,并且两人也发生了关系,那怎么就不算嫖娼了呢?其实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虽然也发生了关系,但是由于两人是在谈恋爱,所以这种发生关系的行为排除了钱色交易。
哪怕在两人相处过程当中,男方为女方花钱,为女方买衣服,为女方买包,这都是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支出和消费,并不能算作是嫖资。哪怕男方直接给女方钱,只要是因为两人的恋爱关系,这种钱就不属于嫖资,双方所进行的行为就不属于钱色交易,如此一来,当然就不会构成违法。
如果不知情的人将双方举报,相关部门也将两人进行查获,只要确定了两人的恋爱关系以及相关事实行为,那么双方的行为就不构成违法,就不属于钱色交易,相关部门当然也不会对双方进行治安处罚,治安拘留就更不可能了。由此可以得知,并不是只要和失足女发生关系,就一定属于嫖娼,就一定属于钱色交易,这个也是需要分情况讨论的。
综上所述,长期嫖娼同一个失足女,到底算不算嫖娼?到底算不算钱色交易?如果被相关部门给查获,会不会面临治安处罚,会不会被治安拘留?其实主要存在文章中说的两种情况,既有可能违法,也有可能不违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大家对此怎么看?欢迎关注、点赞、转发、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