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职务侵占罪

浩公律所 2024-02-17 12:55:52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经报道,莉莉丝游戏在内部发布公告称,2024年1月15日,公司员工刘某某因涉嫌存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传唤并接受审查。经审讯,刘某某承认在职期间与供应商存在大额资金来往,当晚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

二、罪名解析

职务侵占罪

(一)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②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③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第一款,“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①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②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③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刑罚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罪名辨析

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两罪的相同点:①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②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③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两罪的不同点:①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②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③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④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2、本罪和盗窃罪的界限

两罪的相同点: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两罪的区别:①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正式在册或者在编人员,或有特定的职权、职务,或从事一定具有实际内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盗窃罪只是一般主体,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②客体要件不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双重法益,单位财产所有权和信赖利益。③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3、本罪和诈骗罪的界限

两罪的相同点: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①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②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③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4、本罪和侵占罪的界限

两罪的相同点: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都具有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特点。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①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持有他人财物的人员。②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以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为必要条件。侵占罪无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实施了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后,还必须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③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为单位财物,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则包括行为人代管的他人财物,也包括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

三、案例分享

张某、巨某等职务侵占罪

[案情]

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巨某1、刘某1、张某2、孙某3、李某、蒋某2、巨某2、张某3等人利用其担任山东H矿业有限公司汽车队司机的职务便利,交叉结伙伙同被告人张某1将各自驾驶车辆油箱内的柴油抽取后出售谋利。经查,被告人张某1涉案总价值65万余元,被告人巨某1涉案价值14万余元,被告人刘某1涉案价值1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2涉案价值11万余元,被告人孙某3涉案价值1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涉案价值10万余元,被告人蒋某2涉案价值9万余元,被告人巨某2涉案价值8万余元,被告人张某3涉案价值7万余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1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孙某3、巨某2、巨某1、张某3、刘某1、蒋某2、张某2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涉案赃款被告人巨某1、刘某1、张某2、孙某3、李某、蒋某2、巨某2、张某3已主动退缴。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1主动退缴涉案款物。被害单位山东H矿业有限公司对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巨某1、刘某1、张某2、孙某3、李某、蒋某2、巨某2、张某3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1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巨某1、刘某1、张某2、孙某3、李某、蒋某2、巨某2、张某3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涉案款物已全部退缴,均可酌予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2、孙某3、李某、蒋某2、巨某2、张某3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1、巨某1、刘某1当庭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另,追缴的款物应当返还被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巨某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被告人刘某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四、被告人张某2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孙某3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被告人蒋某2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八、被告人巨某2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九、被告人张某3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扣押在案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害单位山东H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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