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及西藏各地方政策法规,汇总西藏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如下:
一、全自治区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等标准全自治区宅基地建设标准土地类型
宅基地面积标准
- 耕地
人均≤1.5亩:禁止占用;
1.5亩<人均≤3亩:≤300㎡/户;
人均>3亩:≤350㎡/户
- 其他农用地
4人及以下:≤350㎡/户;
4人以上:≤400㎡/户
- 荒地
4人及以下:≤400㎡/户;4人以上:≤500㎡/户
建筑层数与高度
全自治区未统一规定
楼间距与退让
拉萨达孜区:主干道退让3米,次干道退让2米;相邻建筑±0高差≤5厘米
其他要求
需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 宅基地面积标准依据《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藏政发〔2001〕118号):
占用耕地:
人均耕地≤1.5亩:严禁占用耕地建房;
1.5亩<人均耕地≤3亩:每户≤300㎡;
人均耕地>3亩:每户≤350㎡。
占用其他农用地:
户人口≤4人:每户≤350㎡;
户人口>4人:每户≤400㎡。
占用荒地:
户人口≤4人:每户≤400㎡;
户人口>4人:每户≤500㎡。
2. 建筑规范
依据《西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修订):
建房需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户一宅”,禁止超批准范围建房。
3. 建筑面积与层高自治区级文件未明确具体层数、层高及建筑面积限制,但拉萨市等地级市出台地方细则补充(见下文)。
二、地方标准及差异分析地方标准表
地市
建筑规范
地方特色
拉萨市
- 沿主次干道:主干道≤3层,总高≤9.5米;次干道≤2层,总高≤6.5米;- 非沿主次干道:≤2层,建筑面积≤300㎡;- 阳台、楼梯等凸出部分不得超地界;- 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0.45米(住宅)。
唯一明确建筑层数、高度、退让红线等细节。
日喀则市
- 占用耕地人均≤1.5亩严禁占用;- 占用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户人口≤4人≤350㎡,>4人≤400㎡;- 占用未利用地:户人口≤4人≤400㎡,>4人≤500㎡;- 确权登记:现状面积≤500㎡按实际登记,超500㎡部分标注不确权,超1000㎡不予办证。
细化确权登记超面积处理规则。
山南市
重点推进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计划2023年底完成成果入库。
确权登记进展较快,已发证11078本。
林芝市
加强政策宣传,制定审批流程图(如工布江达县、波密县出台审批程序文件)。
简化审批流程,政策宣传到位。
昌都市
建立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
推行“最多跑一次”服务,提升办事效率。
那曲市
推进“房地一体”确权颁证,盘活土地资源。
申扎县颁证进度63.5%,盘活土地资源成效显著。
阿里地区
试点建设现代化农房(如改则县抢古村、典角村项目)。
现代化农房建设试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1. 拉萨市宅基地面积:与自治区标准一致。
建筑规范(《达孜区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沿主次干道新建房屋:
主干道:≤3层,总高≤9.5米,屋脊≤10.5米;
次干道:≤2层,总高≤6.5米,屋脊≤7.5米;
退让道路红线:主干道3米,次干道2米。
非沿主次干道房屋:
层数:与周边协调,原则上≤2层;
建筑面积:≤300㎡。
其他要求:
阳台、楼梯等凸出部分不得超地界;
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0.45米(住宅)。
2. 日喀则市宅基地面积:与自治区标准一致。
桑珠孜区细化标准:
占用耕地人均1.5亩以下严禁占用;
占用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户人口≤4人≤350㎡,>4人≤400㎡;
占用未利用地:户人口≤4人≤400㎡,>4人≤500㎡;
确权登记:现状面积≤500㎡按实际登记,超500㎡部分标注不确权,超1000㎡不予办证。
3. 山南市、林芝市、昌都市、那曲市、阿里地区宅基地面积:均执行自治区标准;
地方特色:
山南市:重点推进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计划2023年底完成成果入库;
林芝市:加强政策宣传,制定审批流程图(如工布江达县、波密县出台审批程序文件);
昌都市:建立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
那曲市:推进“房地一体”确权颁证,盘活土地资源;
阿里地区:试点建设现代化农房(如改则县抢古村、典角村项目)。
4. 全自治区与地方标准差异分析相同点:宅基地面积标准全区统一,均以土地类型和人口为划分依据。
差异点:
拉萨市:唯一明确建筑层数、高度、退让红线等细节;
日喀则市:细化确权登记超面积处理规则;
其他地市:侧重确权登记和审批流程优化,未明确建筑技术指标。
三、翻建与扩建基本原则:
需符合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拉萨市达孜区补充:
翻建需经住建局技术核查,签订质量和安全责任书;
扩建需确保不侵占公共空间或邻接地界。
四、超面积情形及处罚标准超面积处理: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超500㎡部分不予确权,仅标注;超1000㎡不予办证;
南木林县:超500㎡部分仅备注,不确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禁止超范围建房”,违者可责令拆除或罚款(具体处罚标准未明确)。
五、其他补充确权登记进展:
山南市已发证11078本,那曲市申扎县颁证进度63.5%;
阿里改则县试点现代化农房建设。
审批优化:
昌都市推行联审联办制度,林芝市简化流程图。
六、参考依据西藏全自治区标准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2011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要求,优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出批准的宅基地用地范围建造住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函》(2023年9月19日)
(二)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面积,暂按《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藏政发〔2001〕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藏政发〔2001〕118号)(现行有效)
第六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占用耕地
1.人均耕地1.5亩以下的,严禁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确无荒地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搬迁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2.人均耕地1.5亩以上3亩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人均耕地3亩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二)占用其他农用地
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含4人),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三)占用荒地
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4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拉萨
《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9)第十六条
宅基地面积:同自治区级标准
《拉萨市达孜区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建筑设计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坡道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不得超出在本户地界;
(二)建筑物室外标高不得擅自抬高,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住宅不超过0.45米,非住宅不超过0.6米(低洼积水街道建房不超过0.6米);相邻建筑±0高差不得超过5厘米,挑檐标高及出墙宽度要保持一致;
六、城区沿城市主次干道新建房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建筑设计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区沿规划未建成城市主次干道的新建房屋,主干道控制在三层(含)以下,总建筑高度控制在9.5米以下,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0.5米,次干道控制在二层(含)以下,总建筑高度控制在6.5米以下,屋脊高度不得超过7.5米。并与周边现状建筑风格保持一致。应当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匠指导,且必须经达孜区住建局进行技术核查认可,产权人应当与施工方/个人签订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书。
(二)城区沿已建成城市主次干道的新建房屋退让道路红线,原则按主干道退让道路红线3米,次干道退让道路红线2米执行(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绿线及其它有控制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七、城区非沿城市主次干道的新建房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建筑设计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层数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并结合局部实施区块总体用地使用情况,以及规划间距、采光、通风、消防等情况来控制层数及退地界要求。
(二)原则上控制在2层或300平米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应当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匠指导,且必须经达孜区住建局进行技术核查认可,并签订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书。
日喀则
宅基地面积:同自治区级标准
桑珠孜区《桑珠孜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及颁证须知:
(一)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住房和杂屋等附属建筑物占地作为宅基地面积确权范围。因建房需占用耕地的人均耕地1.5亩以下严禁占用,人均耕地1.5亩—3亩不得超过350平米,占用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4人以下不得超过350平米,4人以上不得超过400平米,占用未利用地或荒地的4人以下不得超过400平米、4人以上不得超过500平米。
(二)根据考虑当地群众生活习俗与历史遗留问题,确权登记原则按实际占用面积进行登记发证,但最大面积每户不得超过500平方米,现状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登记发证,超出部分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并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进行备注,面积超出1000平方米以上不予办证。
(三)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四)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南木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的通知
(三)关于宅基地发证面积相关问题
解决办法:根据《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藏政发〔2001〕118号)精神,本着尊重历史,解决问题的原则,鉴于历史事实已存在,现将宅基地确权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的原则按实际占用面积进行登记发证,且每户宅基地确权面积最大不得超过500平方米,超出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只注明,不予确权。同时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按实际测量面积予以颁证。
山南
宅基地面积:同自治区级标准
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成果入库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23年12月28日以来,组织工作人员围绕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开展督导检查5次,针对督导发现的问题积极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汇报衔接,推进有关困难问题解决。截至目前,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11078本,预计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12县(区、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入库工作。
林芝
利用各类宣传日及下乡等机会,大力宣传宅基地政策,制作了藏汉双语版《林芝市农业农村局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图》,各县(区、市)也加强了政策宣传。例如:工布江达县制定了图文并茂,浅显易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如何申请和审批》宣传册,使宅基地各项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各县(区、市)农业农村局也陆续出台宅基地建房相关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波密县已经出台了《波密县关于规范新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程序的通知》(波农发〔2020〕115号),并转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6号)文件。巴宜区起草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正在征求各部门意见建议。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严格审查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申请程序。
昌都
昌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并实行月调度。重点对农村新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包括已办理审批手续的户数,还在办理中的户数。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乡镇人民政府等多家部门。为完成好这一全新的职能,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按照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有序开展审批工作。
昌都市自然资源局前往卡若区调研自然资源工作2024.7.5
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宅基地房地一体、集体土地、林权等不动产登记事关农牧民群众切身利益,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以“最多跑一次”为目标,让服务有“速度”,办事有“温度”。
那曲
那曲市申扎县扎实推进高原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申扎县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为那曲市第一个县级验收对象。截至目前,累计办理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证书2510本,总体进度达到63.5%,成功盘活了土地、房屋等资产资源。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积极响应群众诉求,鼓励群众通过投劳、机械租赁等方式参与项目工程建设,增加经济收入。截至目前,累计雇用本地民工6500余人次,发放民工工资300余万元。
阿里地区
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67户居民搬进宜居宜业和美新村
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物玛乡抢古村举行新居入住仪式,抢古村67户居民搬进宜居宜业和美新村新房子。
阿里地区改则县地区级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试点建设项目(物玛乡抢古村)总投资8296.94万元,建设内容包括住宅建筑主体、配套设施、室外附属及设备购置等。
典角村“五代房”:见证西藏阿里“边境第一村”变迁
噶尔县扎西岗乡典角村群众搬进藏汉结合的两层独家独院现代房,这是典角村守边戍边群众的“第五代”居所。
阿宇注:以上整理基于提供的地方政策文件,仅供学习参考,实际执行中可能因地方细则调整而变化,请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