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合同到期未续签无固定期,一审判不赔,二审大反转!

汪正楼案件 2025-03-06 04:33:11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8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10月9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张三仍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

张三诉讼请求:公司支付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10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6123元。

一审: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公司与张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1年10月9日期满后,张三一直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未提出异议。因双方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第二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此状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法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与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同。

因此,张三以公司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10月10日期间视为已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而未订立,要支付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张三在两次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未表示异议,但未与张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三主张公司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本院予以支持。

案号:(2024)苏01民终8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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