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唯情咨询的室内。
花费数千到数万元,想要挽回另一半,结果钱打了水漂。近日,南都鉴定“消费曝光台”接到数十起消费者报料,他们疑似在情感咨询服务中遭遇到诱导消费、虚假承诺等情况。这些公司是否涉嫌虚假宣传,是否涉嫌诱导消费,是否服务内容不符合伦理,是否涉嫌过度收集信息,合同是否设置了霸王条款?
南都记者了解到,为了提供服务,这些机构收集了消费者及伴侣的工作单位、社交账号、车产房产等信息。记者查阅多份合同还发现,这些机构均对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涉及机构的违约责任、服务质量问题则未明确规定。自去年年底开始,多家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上了法庭。
1问:从业资质合规吗?
多家涉事公司不具备心理咨询服务经营资质
南都记者此次接到多起投诉案例,主要为情感咨询服务,但是在服务过程中,部分机构提供了心理疗愈的服务,似乎指向了心理咨询层面,同时消费者通常抱着修复亲密关系的目的,涉及的是情感指导、婚姻家庭咨询,而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的通常为心理咨询师、婚姻情感咨询师。
此次向南都鉴定报料的多名消费者,分别在幸福有方(广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幸福有方”)、广州沐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沐光公司”)、广州启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启缘公司”)、广州梦之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梦之初公司”)、广州唯情心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唯情公司”)、沈阳市聚鑫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聚鑫鑫公司”)购买了咨询服务。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6家公司中,仅幸福有方旗下一家子公司经营范围里有心理咨询服务(不含医学心理咨询),另外5家公司均不具有心理咨询服务资质。不过,它们均有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资质,并且多数还有婚姻介绍服务。除了幸福有方、梦之初公司外,其余4家公司的成立时间基本在3年以内,其中聚鑫鑫公司成立时间不足半年。
除了梦之初公司和聚鑫鑫公司外,自2024年年底以来,另外4家公司均因为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上法庭。天眼查显示,幸福有方及关联公司、唯情公司、沐光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被起诉的案件分别为6起、4起、2次;启缘公司有16条服务合同纠纷立案信息。
关于从业资质与服务范围问题,沐光公司督察部负责人安迪告诉南都记者,公司要求导师必须持有“婚姻家庭咨询师”和“心理咨询师”双证上岗,证书来源包括国家二级/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中国科学院及职教委等机构颁发。她强调,公司服务仅限于心理和情感咨询,“不涉及开具药物或诊断治疗”,若发现学员存在情绪不稳定或重度抑郁倾向,会暂停服务并建议就医。
2问: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消费者称机构暗示能复合 多家机构称“不做任何效果承诺”
多名消费者表示,这些服务机构均口头承诺或暗示能够协助他们进行亲密关系修复或复合。如果不能实现一定效果,他们不会购买服务。那么,这些机构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购买了幸福有方服务的许琳告诉记者,幸福有方的人在电话里暗示能够帮助她跟男友复合,“对方说如果没有把握,他们也不会接”,“成功概率很大”,“机构要做口碑”,让她升级服务时同样表示,对方放不下她,声称只要升级双向沟通或者疗愈导师,就很容易复合。梦之初公司的工作人员让一消费者升级服务时,曾明确表示,升级后的导师“成功率和好评率非常高”。
对此,幸福有方总经理魏鹏告诉南都记者,幸福有方明确告知消费者,情感修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无法保证百分之百的成功。其不会做出“一定能复合”或“保证修复情感破裂”等绝对化的承诺。
梦之初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南都记者称,机构只是给情感变动期的消费者提供一些帮助,但是没有承诺实现关系复合。沐光公司督察部负责人安迪同样告诉南都记者,所有服务均通过电子合同约定,“不做任何效果承诺”。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豪泽向南都记者分析称,如果机构通过口头暗示“复合”效果(如“最佳沟通时机”“肉眼可见效果”等表述)诱导消费,但实际合同未载明相关承诺,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关键在于消费者能否举证证明机构存在误导性陈述,且该陈述直接影响了其购买决策;机构或涉嫌违反广告法,如果机构在推广中暗示成功率(如“没把握不接案”等),而实际服务内容与承诺效果明显不符,可能构成欺骗性营销。
3问:是否涉嫌诱导消费?
专家认为短期高频付费升级涉嫌商业营销误导
多名受访者表示,在服务过程中,机构多次让其升级服务,并表示升级服务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根据一名消费者的说法,幸福有方工作人员曾让其升级服务时表示,“这件事情过了最佳时间点,可能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另一名消费者同样表示,幸福有方让其升级服务时曾表示,“(你的)问题已经出现端倪,伴侣相比之前有很好的提升,你需要再怎么怎么样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对此,幸福有方总经理魏鹏告诉记者,工作人员与消费者清楚介绍服务内容和价值后,遵守“消费者自愿的原则”。在得到消费者最终确认后,方可进行服务升级,故不存在“诱导式消费”。“对于个别客户反馈的疑似诱导消费情况,将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如发现工作人员存在不当引导行为,我们将严肃处理,并对客户作出合理补偿。”
而梦之初公司工作人员让消费者升级服务时曾表示,“如果你经济压力大,可以先付一个月”“这些都是肉眼看到的效果”。再次让消费者升级时,工作人员表示,升级后的导师“成功率和好评率非常高”。
对此,梦之初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机构说的那些话,只是在跟消费者协商,是否购买服务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沐光公司督察部负责人安迪同样表示,公司绝不允许导师们做出类似的行为,“升级与否全凭学员自主决定,不存在强制消费,关于这方面的也保留了相关的聊天和语音证据可以佐证”。
唯情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记者采访称,公司提供的服务需结合个案复杂程度推进,如果客户因原生家庭或情绪失控等问题导致咨询难度增加,可能会建议调整服务方案,但不存在“诱导升级服务”的行为。
对此,广东省心理卫生协会秘书长胡元向南都记者分析称,如果是在专业心理咨询领域,专业心理咨询有明确的阶段性特征。正规机构会采用《心理咨询服务知情同意书》详细说明疗程设置、预期目标及可能风险,且严格禁止效果承诺。短期高频付费升级行为已偏离专业服务本质,涉嫌商业营销误导。
杨豪泽指出,首先,消费者处于情感破裂阶段,心理处于非理性决策状态,机构通过“对方没有放下”“问题已出现端倪”“最佳沟通时机”等话术,刻意放大希望、弱化风险,可能构成利用消费者急需心理依赖的劣势地位诱导消费,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消费者在患抑郁时催促升级服务,可能被认定为利用消费者精神障碍牟利,加重其非理性决策倾向。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执行主任钟继军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如果机构通过夸大服务效果(如承诺“高质量相亲”“专业导师指导”)、制造焦虑(如“限时优惠”)等方式促使消费者签约,可能构成诱导消费。
4问:双向服务、分离第三者符合伦理吗?
专家称心理咨询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和保密协议
多名受访者透露,在他们付费后,咨询机构开通了“双向服务”。所谓双向服务,是心理咨询师对关系双方分别进行心理疗愈。这种服务到底是否合规、符合伦理?
以其中一名消费者薛晴作为例子,为了实现双向服务,幸福有方的工作人员先让她去当地医院的心理科做抑郁测量表,开助眠药物。薛晴被医院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随后,幸福有方的工作人员以心理咨询师的身份与其男友取得联系,名义则是为了协助薛晴进行心理治疗,需要与他进行沟通。也就是说,薛晴男友并不知道幸福有方联系他的真实目的。
按照薛晴的说法,在她在医院诊断出焦虑抑郁时,机构的关注点不在于帮助她做疏导。除了薛晴外,多名消费者都在机构获得了“双向服务”“第三方介入服务”,涉及机构还包括启缘公司。
针对“双向疗愈”是否符合规范等问题,魏鹏表示,幸福有方是在获得消费者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会与其伴侣进行沟通。其操作依据是因消费者与伴侣之间出现了沟通阻碍,明确需求导师介入处理,同时严格遵守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幸福有方确实并未与伴侣阐明机构沟通的真实目的,只是获得了付费消费者的授权。
胡元援引《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指出,专业心理咨询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和保密协议。“任何未经程序确认的第三方介入都涉嫌违反咨询伦理。”
华南师范大学教授刘旺表示,如果来访者确诊了抑郁症等精神疾病,首要是通过专业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而不是通过心理咨询机构进行心理咨询。在心理咨询中,为了给来访者提供心理服务,也会跟其伴侣进行沟通,但必须先征得来访者的同意,同时也需要跟伴侣说明情况。如果隐瞒了沟通的目的,则侵犯来访者的伴侣的权利,容易引发法律纠纷。而且,这种方式到底能否帮助来访者,要在制定方案时先进行专业的伦理探讨,不能因为给来访者服务,对伴侣造成伤害。
除此之外,梦之初公司还为消费者开通了“分离第三者”服务,其中一名导师透露,线上分离小三的方案包括“制造他们之间的矛盾,让男朋友主动离开那些女人”。一名不愿意具名的心理科医生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从心理咨询的角度看,心理咨询师是以中立的身份和立场进行工作的,不应介入来访者的情感关系,扮演第三方和目标对象的关系调整者。“分离第三者”服务如果通过制造矛盾让第三者与来访者的男友分手,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心理咨询师保持中立和专业操作规范的要求,违反了心理咨询师的工作守则。
5问:是否涉嫌过度收集信息?
专家称机构信息收集或违反“最小必要原则”
南都记者还了解到,这些咨询机构在提供服务之前,基本会向消费者索要个人信息。幸福有方收集的信息包括其个人的籍贯、学历、收入、车/房信息,同时也收集伴侣的收入、社交账号(微信、抖音、淘宝)、工作单位、教育背景等。
根据消费者的说法,幸福有方称收集信息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本人及伴侣,有消费者提供了相关信息,不过也有消费者因为不太了解伴侣的情况,而没有提供全部信息。
购买沐光公司服务的林远告诉记者,机构在服务未开始前就曾让自己填写一份“资料表”,除了基本的个人信息外,还有个人收入、伴侣收入、职业等内容。林远质疑机构依据每个消费者不同的收入水平,“看人下菜”,“收费根本没有标准”。
对于林远提到的“看人下菜”质疑,沐光公司督察部负责人安迪强调称,“收费标准是统一的,不存在‘看人下菜’的说法”,“我们是有个资料表,但学员可自愿选择是否填写收入,我们没有强制要求学员必须告知我们收入的多少,我们了解收入的缘由也只是为了了解学员和其伴侣的情况,不会要求学员必须填写除基本信息以外的其他资料”。
佛山复星禅诚医院心理科主任吴赛告诉南都记者,心理咨询过程中采集的信息应围绕解决问题的目标需要,如调解亲子关系或夫妻关系等,不涉及财务等与心理咨询无关的信息,否则可能会存在违反道德和法律的风险。
钟继军指出,如果机构收集车房信息、社交媒体账号等与婚恋服务无直接关联的数据,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小必要原则”,收集信息应先进行必要性判断。
杨豪泽则指出,机构行为涉嫌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一是收集这些信息的必要性与相关性不足,超出实现服务所需的最小范围;二是同意授权瑕疵,机构在未取得伴侣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涉嫌违反民法典“征得自然人同意”要件。
6问:合同是否设置了霸王条款?
多份合同规定:甲方终止合同需乙方同意
南都记者查阅了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多份合同均明确规定了甲方违约时的处理办法,同时甲方申请终止合同需要先征得乙方同意,但是均未对乙方违约责任以及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有异议时应如何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以沐光公司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为例,其中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定,甲方如果提前终止或者单方面解约,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在扣除相应的服务费用以及30%的违约责任外,剩余费用可退还。同时,乙方如果发现甲方有合同或者法律禁止的行为,有权终止合同。但是该条款未提及乙方如果未能提供服务时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幸福有方的合同与此类似,只规定了乙方违约需要按比例退费,但是未涉及违约金的规定。
聚鑫鑫公司则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守约方均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30%的违约金。而购买了聚鑫鑫公司服务的玥玥则表示,其签订的合同仍然存在不明晰的地方,合同中对服务内容并无明确规定,签约时承诺的“实时聊天指导”服务未兑现,并且在服务期间,机构突然提出“每小时100元加班费”“全流程服务需补缴2.1万元”等隐形收费,此前从未告知。
钟继军表示,合同存在以下特征,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如权利义务失衡,机构不承担任何违约风险,而消费者终止服务需经机构同意,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单方面限制解除权,若合同仅允许乙方单方面终止服务,而甲方终止需经乙方同意并承担高额费用,可能构成对消费者解除权的限制;违约责任的失衡:若乙方违约时仅承担极低责任(如不赔偿间接损失),而甲方违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如合同金额30%),则违背《民法典》第584条关于“赔偿实际损失”的规定。
3月17日,南都记者致电启缘公司核实情况,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代为转达,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收到回复。3月19日,记者通过消费者提供的联系方式致电了聚鑫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坤。于坤在得知记者来意后,表示无可奉告,并声称“证据呢?如果是我们的责任,你们就用法律的权限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不接受采访”,后续便挂断电话。
值得一提的是,在记者向梦之初公司核实情况不到一小时后,梦之初公司就为维权的消费者办理了近乎全额的退款,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避免影响声誉,公司选择和解。幸福有方总经理魏鹏表示,针对消费者反馈的问题,接下来幸福有方将加强内部培训、优化服务流程、建立反馈机制、提升服务质量。
(应受访者要求,许琳、薛晴、林远、玥玥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