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拟放宽保障性商品房申请门槛,限售期缩至3年!

翔哥说房子 2025-05-01 17:18:55

近日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调整保障性商品房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调整放宽申请条件,调整限售时间,力求让保障性商品房惠及更多人群。

关于调整保障性商品房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有效衔接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更好的满足住房保障群体的合理需求,现对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归二零二二八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申请条件。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情形外,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的本市无住房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两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一人取得本市户籍满一年。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二、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还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三十六个月,且申请时仍在保发生中断情况的累积不超过六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

→三、单身居民年满二十五周岁,可以个人名义申请,但需取得本市户籍满一年,或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二、优化配售方式。住建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常态化申请受理和批次分配相结合的方式,优化调整申请方式、受理部门和配售流程等,具体在配售方案中明确。

·三、调整限售时间等规定。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的限售时间由五年调整为三年。购房人申请将保障性商品房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的项目的市场评估价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保障性商品房同一地段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定期评估确定。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购买的保障性商品房应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缴交比例按原销售合同执行。

·四、严格退房管理。本通知施行后,销售的保障性商品房不再受理退房申请。本通知施行前已销售的保障性商品房有关退房事项仍按有关规定及购房合同约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零二七年六月十六日。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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