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通过这些情形可以发现其中有一定的规律,即如果因为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如果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要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经济补偿应当在什么时间支付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为办理完工作交接时支付。如果劳动者无正常理由拒不办理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按用人单位要求已经办理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怎么办?除了经济补偿,劳动者还能主张其他权益吗?
可以有两个维权途径,一是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再进行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通过劳动监察的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