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处罚的设定,应当是明确而具体的,而处罚幅度的设定,也应当体现“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但以下这三种设定,真要把执法人难死。
1.“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这个对执法人的要求可就高了,是排除法。
想要适用本法设定的处罚,得先要在浩若烟海的法律库中排除其他处罚法律条款的适用,真的很难。
典型案例:加油机作弊案的处罚依据之争。
2.“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十)万元的,按一(十)万元计算。”
这些设定可就值得商榷了,诸多小过重罚都是从这儿产生的,
典型案例比如榆林芹菜案、四川采耳案、云南葡萄酒案……等,枚不胜举。
3.“由有关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这个就不展开说了,等着执法部门之间打架吧!
典型案例:未成人人保护、新兴业态的监管……
还有哪些呢?
来源:市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