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两年前嫖娼,已经超过处罚时效,你们现在才处罚,这是违法行为

初二说电影 2022-03-10 21:22:09

事发在山东省泰安市,男子尹某是某银行工作人员。

2年前,尹某因为耐不住寂寞,就通过手机联系了失足妇女孙某,两人在线上协商好200元的嫖资,随后二人在某宾馆进行性交易。

3个月后,孙某因其违法刑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孙某交代了与尹某进行性交易的违法事实。当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尹某的违法情况,但并未进行处理。

2年后,政法机关进行教育整顿活动,公安机关清理积案时,发现尹某尚未处理的嫖娼行为,启动了调查程序,并对尹某进行依法传唤。尹某如实供述了两年前的嫖娼行为,公安机关对尹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尹某不服,认为其违法行为已经过去两年,现在进行处罚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本案已经案发两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公安机关不应做出上述处罚。因此,尹某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尹某与孙某之间存在卖淫嫖娼行为,而公安机关是在案发后3个月就掌握了尹某的违法行为,未超过6个月,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处罚的情形,最终法院驳回了尹某的诉讼请求。(来源:山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尹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耐不住寂寞,发生嫖娼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还涉嫌违法。虽然行政处罚并不严重,但是可能会影响到尹某的前途。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受到治安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相应处分。

银行作为事业单位,对职员的道德要求比较高,尹某的个人履历中带着处分记录,估计对他以后的升迁会有影响。

卖淫嫖娼行为,一方面违背了道德要求,一方面还为梅毒,艾滋病等性病提供了传播的温床。

我国历来对此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尹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无不妥。

作为公民,还是应该遵纪守法,洁身自好。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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