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错误与司法责任

刘哲说法 2024-12-12 18:04:44

不起诉之后再行起诉的是否需要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这个看起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却蕴含了更深的问题。

从法律直觉来看,那应该撤销,否则一个生效的不起诉决定和起诉决定如何并存?

但是,就是没有撤销而再行起诉是否就错了,或者有什么障碍可以阻止再次起诉的发生?

好像就有点说不清了。

实践中真的就有,之前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没有撤销,就直接提起了公诉。

理由是当初的不起诉没错,只是发现了新证据,所以当初的不起诉没错,今天的起诉也没错。总之都没错。

但所谓的新证据是真的实实在在的新证据,还只是再录了几趟口供,又有谁来分辨?

关键是是否要撤销原有的不起诉决定确实没有硬性的规定。

关于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主要指的是经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或者经当事人的申诉,而在较短的诉讼期限内做作出的决定。

当然上级检察机关也有权撤销下级的不起诉决定,本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但这里有个前提就是要认定之前的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而错误意味着责任,负面评价。不仅是个人的,也是单位的。

除非是硬性的,硬伤,否则这个错误都会有可以解释的空间。

比如,证据发生了变化,新的证据出现,但是这个新的程度、新的内容、新的分量都没有人约束,事实上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也没有规定新证据这个理由。

这个理由是在语意的缝隙中找出来的,它实际上把主观的过错与客观的错误相混淆,因为当时新证据没有出现,主观上没有故意错误认定,所以当时的不起诉不用承担责任,也就是不起诉决定没有过错,因为没有过错也就没有比较纠正。

但是你想,如果一个判决有罪,现在新证据出来应该判无罪,会因为当初的法官没有过错,判有罪没有责任,就不用撤销原来的有罪判决,而作出无罪判决吗?

显然是不可能。

正因此,你能说当初的不起诉没有过错,现在要来起诉,就不用撤销的不起诉决定吗?

显然也一样是荒谬的。

这里面的错误是指,从现在来看这个不起诉结论错了,而不是从当初的角度来看这个不起诉结论有没有错,从今天综合所有情况来看,这个案子不是要不起诉而是要起诉了,就已经形成了不起诉是错的、起诉才是对的这么一个基本的判断。那么这个不起诉是错的的基本判断,就是要纠正这个挡在前面的不起诉决定。

当初检察官有没有主观的过错和责任这件事是另外的问题。

就像无罪判决也未必一定要追究公诉人的责任,那今天认定不起诉错误,撤销不起诉决定也未必一定要追究公诉人的责任。就像捕后不诉一样,自己纠正了自己的错误,就一定承担责任吗?不必然。

因为责任的认定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客观有错误的行为,主观也要有相应的过错,这与刑事责任的判定是一致的。

当然这是因为刑事责任的追究有比较严格的程序和系统的法律规范的,比较成熟了。

但是司法责任的追究远远没有那么成熟和规范,就比如我们所司空见惯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责任的判断上就没有普遍性的落实,以结果归责,客观归责的情况非常常见。

只要是无罪就是你有责任,不起诉被撤销就是你有问题,都认定你不起诉却有错误了,你还还以为自己没有错误吗?

这种把不起诉错误等同于检察官错误,检察院错误的情况,就导致了为了避免被简单化归责,而连客观结论的错误也不愿意承担的尴尬局面。

而我们真的分不清什么是客观上错了,什么是主观上错了,还是我们根本就不愿意区分?

归根结底的原因是因为判断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司法的方式和诉讼的方式,而判断司法责任的方式是行政化的方式,行政命令的方式。

我们对司法责任的“审判”没有诉讼程序的保障。

我们没有无罪推定、没有举证责任的分配、没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没有中立的裁判者。经常是一名内部人员通过复查、调查、了解情况之后,向领导请示汇报决定,其间没有公开的审判,没有充分的辩护和主张。指控者和裁判者都是同一人。

所以你如何主张司法责任判定的公正,它根本没有程序正义原则的保障。

司法责任最大的悲哀,就是被行政程序作出“最终裁决”。不是说任何人的素质和性格有问题,是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主观恣意就无法受到约束,公正都无法保障,内部的机械执法,以结果归责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就构成了司法机关集体的恐惧,面对司法错误,虽然哪些错误是无心之失,是完全意外的,不需要任何人需要承担责任,只是需要及时纠正就可以了。

但是因为害怕被归责,错误本身都不愿意纠正了,这将使司法丧失自我纠错的机会,无法实现自我的进化和完善。

任何组织都不可能不犯错误,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是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双赢的局面,正视问题,解决问题,才能赢得真正的公信力,也才能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

但现在是有错也不承认,即使被人发现了也不改,而是找个理由躲过去,那要是没有被人发现呢,那就更不会改了。当事人申诉也是能不改就不改,除非有特殊活动、特殊渠道强压下来,否则坚决不改,即使改了也坚决不会承认是一个错误。

对司法责任的恐惧阻碍了司法错误的及时纠正。

这实际上是一个恶性循环,因为害怕被随意追责,最后连客观错误都不承认了,更不想去发现,就这样一直滑下去,滑向一个自我逃避、自我麻醉、自我欺骗的谷底。

而从这个谷底走出来的通道就是司法责任判定的诉讼化改造,司法责任的追究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流程、证据规则,责任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必须由相对中立的惩戒委员会进行裁决,并能以适当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从而避免责任追究的随意化、机械化,并将客观的错误与主观的责任区分开。

只有建立了系统内讲道理的归责机制,形成容错氛围,司法官才能真正敢于行使职责,才敢于担当责任,也才敢于承认司法决定的错误,并大胆而及时的进行自我纠正。

只有那个时候司法官才会变得从容而豁达,而司法才会绽放更多的人性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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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说法

简介: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