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我国驻国外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的函

法的正能量 2025-02-05 03:20:54

关于办理我国驻国外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的函

内务部

外交部

(1956年3月31日)

各驻外使、领馆、代办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人员在国外结婚登记办法”的规定,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在国外结婚时,经馆长批准后,还需向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领取结婚证,不但手续复杂,而且也同领事基本职能不合。因为,根据国际法,一国驻外领事是可以在国外办理本国公民间的婚姻登记的。因此,现规定:

1.今后我国驻外机关的中国籍人员在国外结婚时,都由男女双方当事人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代办处)申请登记,经使、领馆负责人员审查后,认为男女双方确系合于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即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不再转国内办理登记手续。

2.我国驻外机关人员在国外要求离婚时,原则上应由本单位有关方面进行调解,尽可能不离婚。如果调解无效,双方都同意离婚,驻外使、领馆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确系自愿,合于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也可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不再转国内办理离婚手续。

3.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方不同意时,因已不属婚姻登记范围,经调解无效后,应转国内法院处理。

4.华侨之间或我驻外机关工作人员和华侨之间的婚姻问题,不适用本规定。

5.在我驻外机关工作的华侨,经过相当时期的考验,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并已成为该机关的正式人员,又无国籍问题者,如同国内派去的工作人员结婚,也按本规定办理登记。

6.驻外使、领馆负责婚姻登记工作的人员,应以严肃负责的态度,遵照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等规定,做好婚姻登记工作,不得草率从事。

7.结婚证由部内统一印发。离婚证、结婚申请书和离婚申请书由各馆自行印制。结婚证发出后,每张收人民币二角。

8.从各驻外使、领馆接到本指示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人员在国外结婚登记办法”即予废除。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婚姻家庭·结婚)16:关于办理我国驻国外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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