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骑行女大学生的离奇死亡,突然惹上了官司,觉得自己冤枉吗?

晨曦与海的对话 2025-03-24 13:39:39

2015年12月24日这天,在浙江宁波的大罗山,两位女大学生正高兴的骑车去爬山,但就在1小时后,其中一人却连人带车摔下了山崖。

听闻女儿的死讯后,家属竟然把同行的女同学告上了法院,那么这其中到底有什么不为人知的隐情呢?

2015年的12月24日上午,在宁波理工学院读书的女大学生婷婷(化名),辗转几百公里来到了温州医科大学,她是来看望自己的女同学小惠的。

两人原本是高中同学,虽然毕业后没能考入同一所大学,但两人间还是十分的要好。

在外边兜兜转转逛了一整天后,婷婷便住在了小惠的宿舍里,两人约好第二天一起到附近的大罗山去玩。

第二天早上10点左右,两人一前一后骑车走进了大罗山,婷婷骑的是小惠的自行车,而小惠则是骑了一辆同学那里借来的车子。

两人一边欣赏着沿途的美景,一边开心的往山顶进发。大约一个半小时后,两人成功的征服了大罗山,稍作歇息后他们便准备原路返回,但在经过一处U型弯道时,前面的小惠突然听到身后传来了一声惨叫。

当她回头望去时,婷婷的身影已经消失不见,小惠连忙跑到了围栏边,此时她才发现婷婷连人带车摔下了10多米高的悬崖。因为后脑勺摔在了下方的台阶上,此时的婷婷早已没了半点气息。

听闻婷婷的死讯后,她的父母连夜从老家赶到了学校,他们无论如何都想不通的是,才刚上大学几个月的女儿怎么会突然就这样撒手人寰了呢?

很快,交警部门也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结果显示,婷婷是因为骑行不符合国家要求的自行车才出事的,所以这起事故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那么什么是不符合国家要求呢?这里鉴定报告中出现了一个词,非普通的自行车是靠双手的刹车进行制动的,而“死飞”自行车却并没有配备这样的刹车。

“死飞”车的牙盘和后面的踏轮是同步的,向前踩脚踏板的时候,车轮正向前进;向后踩脚踏板车轮则向后退,因此刹车的时候只能向后踩脚踏板才可以。

这种车子的骑行,一般需要一段时间的练习。婷婷的父母得知这一情况后,立马察觉出女儿的死因另有隐情。

当时婷婷骑的自行车是小惠的,肯定是小惠没有告诉女儿如何正确使用刹车,所以女儿才这样不明不白的丢了性命,因此小惠必须要为女儿婷婷的死承担责任。

2016年1月份,婷婷的父母直接将小惠告上了法院,同时坐上法院被告席的还有瓯海区公路管理局,以及小惠学校附近的天祥自行车店。

婷婷的父母认为,公路管理局在急转弯路段没有设立提醒标志,这是一种工作上的失职;而自行车店老板明知道“死飞”车不符合国家规定,还要明目张胆的把它卖给学校的学生,这种行为间接导致了婷婷的死亡,因此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三方被告需要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4万余元。面对这样的指控,法院方面会如何进行裁断呢?

首先提出异议的是瓯海区公路管理局,其代理律师明确指出,大罗山上的那条水泥路并不是公路管理局出资铺设的,而是附近的村民集资建造。

在附近的一处村庄里也确实立有一块纪念碑,上面清楚地写明了集资人的名字,因此公路局并没有责任去维护这条道路,也就不需要为婷婷的死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也查明,以上情况确实属实,所以公路局方面没有任何的责任。

如此一来,压力就给到了小惠以及自行车店老板的身上。尽管小惠一再声称,她早就把自行车的刹车方法告诉了婷婷,但此时婷婷去世已经是死无对证,小惠也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惠说:“我觉得反正法庭判我什么责任,我就会去承担什么责任。然后我将来真的有钱的话,我也会去帮助婷婷家里的人,我心里还是很内疚的。”

至此,案件只剩下最关键的一个问题,那就在于自行车店老板是否存在责任。

虽然小惠清楚的记得她的那辆自行车就是在天翔自行车店购买的,但店铺老板黄嘉欣却表示,小惠无法提供有效的发票凭证,所以无法证明车辆是从他的店里购买的。

为了查清这一问题,法官也分别对小惠的几个同学进行了询问,结果显示,几个同学虽然记不清购车时老板的长相,但他们清楚地记得店铺的位置,正是学校门口的天祥自行车店。

如此一来,黄嘉欣的狡辩也就失去了意义。眼见自己处于下风,黄嘉欣又出示了另外的一份证据,那是温州汽车工程学会的一份鉴定报告,上面清楚地写明小惠所购买的那辆自行车,采用的是倒车制动方式,向后踩脚踏板的时候,车辆后轮会立即抱死。

并且除了这种制动方式外,车辆右侧车把上,也配备了普通车辆的刹车方式。所以,黄嘉欣认为自己售出的自行车没有任何问题,婷婷的死跟他没有任何的关系。

虽然黄嘉欣言之凿凿,说的好像很有道理,但一系列的证据都已经表明婷婷出事时所骑的那辆自行车正是出自黄嘉欣的店里。

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常山县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最终法院认定:小惠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提供给婷婷驾骑,并且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所以需要为婷婷的死承担20%的责任,赔偿婷婷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

而黄嘉欣售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自行车,并且没有任何的相关的合格证明,需要承担事故50%的责任,赔偿婷婷家属各项经济损失478000余元。

婷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意识到事发路段的危险性,也是导致自己死亡的原因,需承担事故30%的责任。

至此,本案结案。

通过这个案件,有的网友说:“唉!现在这个社会真可怕,干什么事都要小心,莫名其妙,一不小心自己就会惹祸上身,吃官司是小事,弄不好人财两空呀!是不是以后和朋友不能一起喝酒,不能一起吃饭,现在加上一个:不能一起玩,更不能一起骑车?”

其中另一位网友说:“自行车店老板赔钱了,那厂家呢?还有,为什么允许厂家制造这个自行车,相关部门是不是也要负责?自行车厂家必须负法律责任,监管局也必须负责,为什么让这种劣质的自行车流入市场?”

还有网友说:“每个成年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言行负责。这完全是本人的责任,下行就是靠刹车和技术的,靠路边太近,才导致甩出路牙。最后的结果,会让人与人之间,朋友之间的交往越来越谨慎,越来越少!”

更多的网友说:“现在的社会怎么了,连一起出去玩耍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好心借车也跑不掉成被告,多大的人了,自己不懂得安全吗?怎么都怪别人?这样的家长就想敲诈勒索!”

各位网友,你认为法院这样裁判合理吗?欢迎讨论留言。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视频编写,原汁原味,未加个人任何主观思想,主要是警示教育人们平时注意安全,管理拘束好自己的行为,做人做事必须合规合法。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不妥联系删除,本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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