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本身这篇文章我想了很久,本意是想给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和公安部的几个建议,但是由于人微言轻,估计也没有人会听,更不会有人看到。因此,我只能通过网络平台写文章的方式来详述一下我的建议。我们从现实生活中深有体会,大多数老百姓遇到不依法,不找法,或者根本都不想同法律打交道,其实是有一些深层次原因的。一是担心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之下,他们的诉求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处理;二是现行的司法体制,普通老百姓想要通过法律维权的成本太大;三是即使官司胜诉,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那也只是空欢喜一场。因而在我看来,要想真正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本文的内容有点长,理论性较强,不喜欢的可以直接划走。
一是实行免费诉讼制度。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其实老百姓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最大的障碍就是维权成本过高。当然,这其中有经济成本,时间成本以及维权周期过长,程序繁琐等问题。其中经济成本和时间成为成当前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大障碍。我举一个例子,我们当前的社会虽然一直提倡遇事找法,办事依法,但是很多人都没有考虑过通过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巨大代价。如果别人欠了我800元钱,按照依法治国的思路,肯定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算一下,立案费50元,律师费2000元,再加上当前立案难的实际,一个案件通常至少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够得到有效判决,期间还需要人个提交各种证据,办理各种手续。更让人失望的是,即使是官司打赢了,即便是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但是你能不能要回这800元,还不一定。
看到没有,即便我们按照最顺利的结果来看,官司打赢了,别人也还钱了,我们除了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要付出至少2000多元的经济成本,反倒是倒贴了1200元。老百姓并不傻,也知道权衡利弊,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有谁会去寻求法律的帮助呢?而这种法律不仅仅是违背常理的,也违背了法律的初衷,所以肯定不会被老百姓接受。我估计不仅是普通老百姓,任何一个人遇到这样的情况都不会走诉讼途径,那么这样的法律到底有什么意义呢?难道只是为了国家创收,根本都不考虑实际情况,不考虑社会公平公正,不考虑对社会的影响?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国开始刮起了一股商业观念的歪风。不仅仅是在教育上,医疗上,就连维持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都进行了商业化。我们大家能够看出,以上三个方面一个是为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进步培养人才,一个是确保全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安全,最后一个就是维持社会公平公正。而恰恰在这三个对老百姓,对国家,对民族最重要的领域之中,都进行了商业化,这种情况实在是让人难以理解。幸好警察办案还没有收费,如果按照法院收费的逻辑来看,那警察办案也按件收费,大案大收,小案小收,是不是今后穷人想要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的资格都没有了呢?因而在我看来,诉讼收费制度其实是极不合理的,不仅有悖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祖训,也天然的给人们寻求法律帮助设置了巨大的障碍。
二是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
其实在我国的司法系统之外,还存在一个人民调解制度,我曾经一度认为,人民调解就是和稀泥,本身的精神其实与全面依法治国是矛盾的。按照法律和公平公正的观点来看,你欠我800元,就应该还我800元,这才是真正的公平和公正。但是在实际人民调解过程中,由于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我们往往会在双方都能认可的一个情况下进行调解。也就是说欠了800元,我们给600元行不行?再或者我们给400元行不行?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其实说白了就是打脸当前的法律,因为通过正常的诉讼途径已经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反而会让自己损失更多。其实损失一部分倒也没有什么,关键会让很多人形成一种不良的观念,也就是说法律制裁不了自己,也维护不了别人的利益。
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社会上出现一种极其可笑的现象,一些人即便明明知道有错,却可以欠钱不还,甚至还非常嚣张的地别人说:你随便去告,到哪里告我都不怕你。为什么呢?因为他知道这些人不会去告,因为不告还好,告了损失更大。那么这种现象的出现说明了什么呢?可以毫不客气地说,这种现象的出现就说明了法律已经没有了任何尊严,很多人根本都不畏惧法律,甚至还可以通过法律找一些空子钻,把法律当成自己的帮凶。所以说,往往很多类似于这样的矛盾纠纷,类似于邻里一些矛盾纠纷确实不适合走诉讼途径,因为即便走诉讼途径有可能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利益,还会让自己损失更大。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很多人便退而求其次,寻求相关部门进行调解。通过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确实解决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也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尽管如此,但是我也不得不说,类似于这样的调解之所以能够成功,多数都是在农村或者基层,尤其是在一些法律意识比较弱的地区才能实现。如果当事人双方都熟悉法律,很多调解是进行不了的,因为人性的原因,他们深知法律存在的问题,所以才会明目张胆的耍无赖。因为人民调解是自愿性质,并不是强制性的,即便是调解员有心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但是只要一方不同意,都调解不成。更让人觉得离奇的是,虽然法律上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法律效力并不高,因而很多重大案件都需要进行司法确认。
对于这样的现象,我始终觉得很奇怪,如果说调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那为什么还需要法院再一次进行司法确认?如果说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人民调解的工作还有什么意义呢?当然,在很多情况下,只要达成了解调协议,最后一旦出现一方反悔,还可以进行诉讼,协议书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但是实际上,这就是贬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也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更会损害一些行政部门的威信。我们试想一下,在国家相关部门的领导之下,成立的一些人民解调委员会,调解员辛辛苦苦做好了双方的工作,也在双方同意之下达成了协议,最后却说成一文不值,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大家觉得这是不是一种讽刺呢?
而一旦调解协议达成之后,如果一方反悔,则不仅损害了人民解调的权威,更伤害了调解员的热情,还给整个社会带来一种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给司法审判形成有效补充,其实是非常有利的。我个人认为,司法审判的法治意义更强一些,而人民调解的道德意义更加重大。而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一旦提高了,不仅有助于恢复传统道德观念,更会形成一种积极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还能够有效解决大量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的社会新风。我们能够从实际生活中看到,在现实社会之中,有很多人对司法审判存在巨大争议,但是极少有人会对人民解调产生质疑,其实就是这个原因。因为人民调解是基于社会基本道德出发,符合最广大人民的道德认知和纯朴的感情。
当然,要想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仅仅以上两个方面还不够,因为篇幅有限,我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再接着谈这件事情,大家如果有相关的问题,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欢迎大家提出各种问题与我探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