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第三方平台删改数据、私人账户收款、虚假申报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
3月24日,重庆市税务局集中曝光三起加油站偷税典型案例。涉案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删改数据、私人账户收款、虚假申报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金额合计超千万元。重庆税务部门依托大数据分析与多部门协同,查实涉案企业违法事实,并依法进行处罚。

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重庆市长寿区迪鑫石油有限公司偷税案进行处理。
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241.31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38.1万元。
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是各类经营主体稳健发展的基石。税务部门始终把支持广大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健康发展作为重要责任,持续优化税费服务,增进办税便利,助力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同时,持续推进依法治税,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消失的售油数据——揭开重庆市长寿区迪鑫石油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处一起加油站隐匿收入偷税案件。涉案企业重庆市长寿区迪鑫石油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收取销售款项并定期删除平台数据,隐匿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针对该违法行为,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38.1万元的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突击检查,聊天文件显端倪
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庆市长寿区迪鑫石油有限公司加油加气站拥有十几把加油枪,且处于工业园区必经路段,过往加油车辆密集,但申报收入却低于更偏僻地区加油站,不符合加油站经营常规,有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嫌疑。
重庆市第二稽查局遂联合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加油站进行检查,联合执法人员发现加油机税控铅封完好无损,并未利用加油机主板控制作弊。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在企业财务办公电脑的微信聊天记录文件夹中发现了一张疑似漏删的往年月度销售台账,记载涉案企业分别通过“车主邦”“易支付”“小桔加油”“喂车车”等平台收取销售款项。经与企业申报数据比对,当月竟然少申报130余万元。
资金溯源,隐匿收入无所遁
为进一步核实数据,检查人员针对相应平台的收款情况进行查询,单位负责人表示电脑硬盘物理性损坏,只能查询到最近3个月的历史收款数据。不仅平台数据丢失,其他报表数据也全部丢失,工作人员对收款平台的相关情况也表示毫不知情。
随着调查的深入,检查人员终于通过该企业与“喂车车”平台签订的相关合同,了解到平台开发公司及数据终端所在地。而当检查人员找到该科技公司,要求对方提供涉案企业收款历史数据时,该公司表示因服务器容量小、成本高,公司服务器只保留了涉案企业近三个月的收款数据。
面对此种情形,检查人员决定从服务合同上的打款银行账户入手。通过查询银行流水,发现刘某某和陈某某会不定期向该账户汇入较大金额款项,且无任何备注。而在刘某某和陈某某的银行流水中,检查人员发现大量资金均由站内加油员转入,资金转入时间相对固定,款项往来存在“时间连续、单项转入、非整数金额”等特点。此时,案情逐渐清晰起来。
为了进一步核实,检查人员对该加油站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及涉案员工进行约谈。了解到“喂车车”平台可以绑定若干银行卡,并与其中一把或者多把加油枪进行绑定。涉案企业正是利用这一收款模式将加油员的银行卡与部分加油枪绑定收款,从而隐匿了销售收入。
法网恢恢,补税认罚悔不该
完成调查取证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法定代表人李某。面对详实的证据,李某最终承认利用“喂车车”平台绑定员工银行卡收取售油款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确认了其隐匿销售收入1701.75万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241.31万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重庆春秋石油有限公司偷税案进行处理。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账簿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72.33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65.26万元。
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是各类经营主体稳健发展的基石。税务部门始终把支持广大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健康发展作为重要责任,持续优化税费服务,增进办税便利,助力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同时,持续推进依法治税,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油站“热闹” 数据“冷清”——大数据分析揭秘重庆春秋石油有限公司偷税“猫腻”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了一起加油站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重庆春秋石油有限公司通过少计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稽查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65.2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油站数据寥寥无几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接到上级下发及公安部门移送的重庆春秋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涉嫌偷税线索,稽查部门迅速制定稽查预案,对涉案企业实施检查。
检查现场,检查人员在导出加油站“内部数据”时发现,加油站的加油机管理系统和收银系统的数据似乎“已经被清理”,仅仅保留了部分数据,同时通过检查涉税企业办公电脑等电子设备均未发现相关营业资料,检查组在经营场所内仔细找寻,也只是找到了部分零散的收据、销售日报表等业务资料,且销售记录混乱、残缺不全。
涉案企业逃避税务检查的行为一目了然,但困扰检查组人员的真实准确的加油站销售数据到底该如何取得?
数据分析打破玄机
检查组一方面通过开展实地蹲点,及时掌握加油站每天加油的车辆数量,同时了解附近加油站的加油情况,摸清企业经营现状及经营规模;另一方面通过大量的政策解读,注重法理情相融,在多次与加油站负责人沟通后,企业终于愿意提供加油站相关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检查组以该公司提供的会计账簿、销售日报表等财务、业务资料为突破口,运用数据分析,横向上对获取的近1万余条采集信息开展数据比对,了解涉案企业同周边加油站纳税申报差异;纵向上对税务系统导出的5000余条数据,按照月、季、年展开差异比对,为进一步敲定稽查疑点寻找切入点。
在一个个真实的数据比对中,涉案企业申报的营业收入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端倪渐渐浮现。
隐匿收入终被处罚
完成调查分析后,检查组第一时间联系加油站负责人,在有理有据的事实证据面前,加油站负责人主动交代并承认了企业在近几年账务处理、收入申报等方面存在的违法事实。确认了该加油站近几年通过账簿少列收入423.92万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重庆春秋石油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将其定性为偷税,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重庆市税务局第八稽查局依法对重庆市璧山区丁家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偷税案进行处理。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多个私人银行账户收款,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隐匿销售收入不如实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20.96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80.87万元。
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是各类经营主体稳健发展的基石。税务部门始终把支持广大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健康发展作为重要责任,持续优化税费服务,增进办税便利,助力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同时,持续推进依法治税,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瞒天过海隐收入 法网恢恢终难逃——个人账户收款偷税终被罚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八稽查局(以下简称:第八稽查局)依法查处重庆市璧山区丁家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偷税案件。该企业通过多个私人银行账户收款,在账簿上少列隐匿销售收入,不如实申报纳税进行偷税。对其违法行为,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0.5倍罚款共计680.8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生意兴隆收入“平淡” 疑点重重露出马脚
前期,第八稽查局收到重庆市璧山区税务局提供的线索,该局辖区内的丁家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在注销清算期间,数据比对异常,疑似存在隐匿收入的违法行为。该服务站主营农业机械修理、零售无铅汽油,位于车流量密集的丁家街道主干道上。服务站一直正常经营,但近两年申报收入远低于同业同规模平均收入水平。璧山区税务人员通过实地走访,测算来往车辆数量和加油品种、金额等数据,发现企业申报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为了解该服务站经营情况,第八稽查局检查人员走访服务站10公里范围内几户较大的制造企业和运输企业。被访企业均表示该服务站工作人员存在向驾驶员出示不同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收款行为。
为确定服务站油品购销情况,检查人员开展外围取数求证。从油品购进入手,查取该站点油品出入库数据,发现企业申报的油品销售量远小于购进量。随后,检查人员分析往来服务站的油罐车行驶数据,进一步锁定供销物流链,发现该服务站申报的销售吨数远小于运输吨数。而服务站油品运输活跃,基本排除油品不流通、长期在库的情况。购销明显异常,检查人员对服务站的实际经营收入有了初步的判断。
个人收款费尽心机 隐匿收入证据确凿
通过多方调查取证,检查人员基本确定该站点存在偷逃税款的情形,立即约谈实际控制人魏某。面对证据,魏某坚持声称大量销售资料和涉税资料已遗失。其认为汽油柴油销售价格波动大、难回溯,检查人员无法还原服务站真实经营数据,仅承认隐匿收入522万元,与检查人员判断的金额有较大差距。
为锁定关键证据、精准测算收入数据,检查人员调取该加油站账簿资料、凭证,清查出入库单据3万余份,走访调查上下游企业9户,询问相关当事人、取得了大量购油支付记录。通过大量数据的交叉比对,分析发现收款账户集中在魏某和其侄子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上。
检查人员清查两人13个银行账户流水数据15万条、微信收付记录10万余条,确认了魏某、刘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微信二维码、虚假注册的其他商户二维码等方式隐匿收入1550万元的违法事实。
违法筹划自觉聪明 偷逃税款法网难逃
在检查人员大量的实证前,魏某和刘某无法解释,最终承认了违法事实。据其陈述,他们试图通过个人账户收款、不开发票,达到隐匿收入、少申报纳税的目的,该服务站两年内收入3000余万元,其中1550万元营业收入通过个人账户逃避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重庆市税务局第八稽查局对该加油站相关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0.5倍罚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