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超市购物二条内裤没付款,跳楼致伤残后索赔17万,如何认定?

忘间宠物 2022-12-17 18:24:56

江苏昆山,一位57岁的大妈在某超市结账后准备离开,突然警报响了,原来是两条短裤没结账。

工作人员把大妈带到2楼经理办公室。经理说这是盗窃,要罚款1000元。

大妈很慌乱,说自己要上厕所,之后试图从厕所外的管道处离开。却不慎坠落受伤,构成10级伤残。

大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17万余元。

不料,法院最终驳回大妈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海说法】

1.大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如果多次盗窃的话涉及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情节较重的话,可以处10~15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该法21条还规定,如果被决定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已经年满70周岁的话,行政处罚是可以不执行的。

而如果大妈不只是这一次,还在两年之内另外实施两起或者两起以上盗窃的话,按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就涉嫌盗窃罪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结合大妈只拿了两条短裤的行为,估计算不上是情节较重,也只能在第1个档次内,予以拘留或者罚款了事。当然,如果能认定为情节特别轻微的话,是可以免于处罚的。

此外,如果双方达成和解的话,也是可以免予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2.超市没有权利罚款

从超市的角度讲,将大妈带到二楼经理办公室询问,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是一种单位的自救行为。

但是超市是没有权利罚款的,只可以报警处理。当然不排除超市经理说这话只是一种吓唬。

毕竟罚款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不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随意罚款的,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可以。

当然,如果超市以报警相威胁,告诉大妈,如果不赔偿1000元的话,就会报警处理,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3.超市对于摔伤没有过错,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设计的赔偿的基本原则就是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证明超市有过错的话,是不能让超市来承担赔偿责任的。

像本案来说,虽然超市经理提出了要罚款1000元,但是这与大妈坠落并没有直接关系。大妈之所以坠落受伤,还是因为她攀爬外部的管道意图离开现场的行为,所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当然就意味着,大妈将承担全部的诉讼费以及相应的伤残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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