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李女士与工作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找到了有维权经验的刘先生,并签订了维权协议,约定由刘先生为其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策划、咨询,李女士支付案件执行到手金额的30%。通过刘先生的努力,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女士与工作单位和解,领取了4万元赔偿金。
之后,李女士仅同意支付3000元作为维权费用。因此,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按照约定支付维权费用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文件精神,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
考虑到刘先生确实履行了维权协议约定的义务,付出了劳务,产生了一定的实际支出,李女士从刘先生的代理行为中实际获得了法律服务,最终判定李女士给付刘先生5000元。
公民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自愿无偿帮助,大多是当事人的亲友,出于自愿,不收取报酬。
二是出于工作任务,多由所在单位指派或委托。
三是出于营利目的,一般以当事人亲友的名义参加诉讼,并收取一定的代理报酬。
公民代理人参与诉讼,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服务,解决社会纠纷,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收取一定的劳动报酬是合情合理的,尤其是在不发达地区,律师人数较少,老百姓收入较低,所以公民代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是,社会上一些人将这种公民代理变成了一种职业,他们往往被称为“黑律师”,即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而非法揽讼的人,也包括一些在法律咨询公司和信息咨询公司非法招揽代理诉讼业务的人。
由于当事人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无法辨别代理人是否有合法资质,“黑律师”往往又以律师名义自居,误导当事人,不去解释公民代理和律师代理之间的区别。
而且为招揽生意,进行风险代理,盲目向当事人承诺,同时在司法机关,以当事人的朋友或亲戚身份出庭,很少表明自己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事实,这违背了公民代理的无偿性、非职业性。
公民代理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员,没有专门的法律执业经历,在诉讼活动中容易发生因专业能力的欠缺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比如,原本可以胜诉或者部分胜诉的案件最终没有得到法律支持,而且缺乏职业道德的约束,为了多赚取代理费而拒绝调解,挑唆当事人信访、缠讼,造成当事人无端的经济损失和讼累,甚至持伪造律师证件代理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