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9日,肖某在过马路时与金某驾驶的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肖某肢体偏瘫,被送进医院进行抢救。由于肖某家庭经济困难,面对巨额医疗费,已是债台高筑,无以为继。
8月2日,肖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先予执行10万元用于治疗。法院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了解到肇事车辆于2010年3月20日投保了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于是迅速作出准予先予执行保险公司5万元的民事裁定,并于8月17日将保险公司的款项执行到位。
同时,执行法官在房管部门发现被告金某在3月份有房屋出售记录,但金某予以否认。于是,法官将其拘传至法院,要求其说明房屋出售款的流向,金某见无法抵赖,只好将剩余的5万元先予执行款交至法院。
执行法官将先予执行款10万元执行到位后,立即于8月22日下午将此款及时送到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肖某手中,缓解了其燃眉之急。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先予执行着眼于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所以一般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所以,先予执行是拿到救命钱的一个有效方法。
为避免损害被申请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给法院判决的执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其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再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最后,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在裁定先予执行前,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胜诉时,先予执行的部分可以在判决中冲抵。
但申请人败诉时,申请人就要返还被申请人先予执行的部分,而且因先予执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可以用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因为先予执行本来就是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如果还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往往难以办到,等于雪上加霜,增加了申请人的困难,因此,对那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以及劳动报酬的案件,法院一般不要求原告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