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能否由败诉一方承担?

阿拉坦今日说法 2023-07-31 19:25:28

2013年1月13日,被告蔡某因购房资金不足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20年,原告(贷款人)、被告(借款人)和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保证人)订立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合同中约定:“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催收短信费、资产评估及处置费、鉴定费、公告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原告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了全部贷款,但被告只偿还了2013年2月至2015年5月的到期贷款本息。蔡某从2015年6月1日以后再未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多次催收还款,但被告不予理会。

于是银行将蔡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由被告偿还尚欠原告贷款本息及律师费2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请求,此外,由于合同中约定因争议发生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故某银行要求被告承担银行维权的律师费合理,也予以支持。

打官司就要产生费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向法院缴纳的各种诉讼费用;二是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律师费。下面就分别说一说这两种费用的负担问题。

首先是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各种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原则上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这是通行的规则,也是常识。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诉讼结果有的有胜败诉之分,也有无胜败诉之分的案件,所以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原则也会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如离婚案件,无论是判决离婚,还是判决不离婚,无胜败诉之分,因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才决定。

再比如执行申请费的承担,被执行人承担申请费不是败诉,而是因自己过错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再说说律师费。一般来讲,由于律师是当事人一方自己委托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所以由聘请的一方承担律师费。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即使胜诉方仍然需要承担律师费,败诉方可能会滥用诉权来拖延诉讼,还会造成有理者因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过高以及长时间的拖延而被迫接受对方的无理要求。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几类案件中,败诉方应承担合理的诉讼费: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2)法律援助案件。

(3)著作权侵权案件。

(4)商标权侵权案件。

(5)专利侵权案件。

(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8)担保权诉讼案件。

(9)仲裁案件。

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原理就同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一样,是对过错方的一种延伸惩罚,是对无辜受害者的一种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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