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拿到单位这份“惊喜年终奖”后,我选择提起劳动仲裁

芝士说法 2023-01-21 12:32:31

老同学老周,今天和我电话里说,兔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单位给他发了“惊喜年终奖”——裁员通知书和经济补偿金。

事情是这样的,老周周一下午被叫到老板的小房间,看到大小老板和HR齐聚一堂,马上知道不妙。

老板用低沉的声音说公司现在很困难,所以只能决定裁掉你,然后HR说了赔偿。

整个过程可能很迅速很突然,老周当时还没反应过来,所以心情还很平静。

老板说完后,问了一下老周“还有什么想说的?”

老周说:“有没有可能去别的部门?”老板说:“现在是全公司都在裁。”

然后,老周就从房间里出来了。

之后,老周拿着通知书,和上司小老板约了周二交接工作,比平时稍早一点离开了公司。

周二一大早来到公司,手脚麻利地收拾了一下个人物品,回复完最后几个工作邮件。

中午出去吃饭时发现指纹已经不能用了,只能让前台帮忙开门进出。

下午用了一个小时左右和同事交接完,然后去各部门签字,找HR拿了退工单,便背着包离开了公司。

这两天,老周睡得不踏实,做事也没有心思。

一方面,想着兔年新年后,工作还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有着落,便有一种沉重感。

另一方面,老周今年也36了,无形的职场年龄歧视已经让再就业变得异常艰难,未来的生活质量下降,工作强度上升已成定局。

虽然他笑着和我说,会坦然面对,但话里话外却掩不住低沉和失落。

我安慰了下老周,顺便问他拿了多少补偿。

他说,“不多,老板说困难,我在单位干了10年,老板按照基本工资标准给了我10个月。

那我和他说,很有可能经济补偿给少了。

为什么这么说?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否则需要N+1

事实上,用人单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里只有三条,分别是第38、40和41条。

其中,第38条是劳动者有过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40条是劳动者无过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41条是经济性裁员。

老周并非因为过失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至于经济性裁员,因为需要经劳动部门同意(实操较为困难),因此,公司只能依照第40条解雇老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老周公司没有提前30日通知,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应当再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N+1。因此,老周应得的是11个月,而不是10个月补偿。

二、按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而非基本工资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都是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老周公司按照基本工资计算补偿金,无疑减少了补偿支付数额,是违法的。

因此,小芝建议老周,再去和HR协商补偿金支付事宜,如果公司坚决不补足拖欠的补偿金,可以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老周听了小芝建议后,决得节后再和公司协商一次,如果协商不成,就去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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