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80年中期师范学校的毕业生,毕业以后一直在一所农村小学从事教学工作,虽然后来学校经过几次调整,我所在的村小合并到新的小学,但还是农村小学。现在我们这所小学是由过去三个村的小学合并而建立的,规模比过去的村小大得多。
我和我爱人都是这所小学的教师,我在2024年10月15日办理退休的,养老金完全按照新办法计算。由于我们在这里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理顺时间比较早,在2020以前退休的教师中,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差额部分,分三批先后已经补发到位。除了补足了差额部分以外,不少人还按照规定,向原单位申请领取了一次退休补贴。

我在办理退休时,工作人员告诉我,如果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按照四川的规定,可以增加5%的退休金。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增发的退休金是按照基本退休费的5%增加的,纳入每月的退休费中发放,增加后的退费不能超过原工资的100%。
在我们学校,既有按照老办法退休的教师,也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教师。按照老办法退休的教师,按照四川的规定,凡是在农村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满30年的,退休费的计发比例为原基本工资的100%,所以他们实际上没有享受到独生子女父母增加5%退休费的待遇。
我们这所小学有一个教师,后来因为工作需要调动到了县城小学教书,他在农村小学教书的时间只有20年,在县城学校教书的时间有15年。他在2023年办理退休时,由于是独生子女父母。在办理退休时,他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计发比例只有90%。他在办理退休时,原单位告诉他,他可以申请办理一次性退休补贴。
在四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比例为5%,是按照本人退休时的专业技术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乘以按照国家或是省的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乘以240个月。

这位教师是专业技术7级退休,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为4000元左右,独生子女提高的计发比例为5%,每月增发200元,计发月数为240个月,一次性退休补贴为48000元。由于有了这位老师的例子,不少老师都知道四川有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政策,在这之前大家是不了解的,看到了网上相关的政策介绍,大家都不敢相信。
我在2024年10月办理退休时,由于养老金只是按照新办法计算,退休后我便向学校申请办理一次性退休补贴的事情。因为我是独生子女父母,现在孩子也在县城的中学里教书,但我提交申请以后,由于学校负责人也知不道有这个政策,于是把我的申请转交给乡镇教办负责人,再报给县教育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
今年初,县教育主管部门回复我,人社部门认为我在农村小学从事教学工作时间已经超过30年以上,如果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退费表标准是按照100%计发,如果再提高5%的退休费,老办法计算的退休费就会超过100%以上,按照提高计发比例后的退休费标准不能超过100%的规定,我不符合再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条件。
看到这个回复,我有点想不通,难道在农村从事教学工作的年限超过30年是我的错?独生子女父母增加5%退休费是全省统一的规定,怎么到我这里就不好使了呢?

镇教办的负责人反复给我解释,按照川人社办(2017)71号文件的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提高退休费的比例最高的可以达到15%,最低的为5%,其中在农村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满30年的教师也是提高5%,但提高退休费比例不能超过原工资标准的100%。
我的养老金虽然只是按新办法计算的,不和老办法对比,但在涉及到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时,还是要参照老办法的标准来考虑。所以不符合申请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条件这是既成事实,希望能我能正确对待,过好自己的退休生活。
听了教办负责人的解释,我虽然还是不能完全理解,但既然上面都认为我不符合条件了,我还有什么可说的呢,该申请的我已经申请了。规定是统一的,标准是统一的,既然我不符合条件那就是不符合条件吧,开心过好退休生活才是我应该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