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近日,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社保降费和残保金优惠延续的相关政策。
社保降费延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小智为您整理重点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残保金优惠政策延续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内容如下: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残保金缴费标准与申报注意事项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征收标准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时按实填写上年度全年在职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实际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系统会自动计算并对优惠情形自动实现减免。
2、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3、用工单位依法从劳务派遣等方式接受本省户籍的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可记入派遣单位或接受单位的用工人数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