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这一规定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背后其实有着多方面深刻的原因和考量。
划定这样的红线,不允许城镇居民和退休干部染指农村宅基地,其实就是给农村土地资源和农民权益装上了 “防护栏”,容不得任何破坏规矩、损公肥私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看,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保障农村居民户有所居的基本制度,“一户一宅” 是基本原则。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只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以户为单位依法申请取得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2021 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也明确,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必须是农村居民,要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符合法定程序。
城镇居民、退休干部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属于农村宅基地的适格主体,从法律上就不具备申请资格。
农村的土地资源,尤其是宅基地资源是有限的。
若允许城镇居民和退休干部到农村购买农房、占地建房,会大量挤压有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甚至可能挤占农用地,威胁到耕地红线,进而影响国家的粮食安全。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独有的基本权利。在很多地方,集体土地资源短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条件也不一定能取得宅基地。
如果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会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定权利,导致不公平现象。比如一些地方可能会出现,因外来人员购买宅基地,使得本地村民的合理居住需求无法满足。
农村社会有其自身的稳定性和秩序,如果大量城镇居民和退休干部涌入农村购买农房、占地建房,可能会打破原有的乡村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给乡村治理带来诸多难题。
乡村振兴需要的是有序的人才流动和资源整合,而不是无序的土地买卖和开发。
允许城镇居民和退休干部随意占地建房,可能会导致一些短期逐利行为,不利于乡村的长远规划和可持续发展。
退休干部等人才返乡,对于乡村振兴虽有积极意义,但支持人才返乡与允许其在农村购房和购买宅基地是不同概念。
鼓励人才下乡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提供租住补贴等,而不是突破宅基地管理政策。
如果开了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以及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的口子,可能会滋生一系列腐败问题。
在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现象。一些在职干部可能会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在退休后到农村占地建房谋取便利,这不仅违反了党纪国法,也会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破坏党风政风,在社会上形成不良风气。
不允许城镇居民和退休干部染指农村宅基地,就是给农村土地资源和农民权益装上了 “防护栏”,容不得任何破坏规矩、损公肥私的行为。
一号文件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
是对农民长远利益的高度负责
公众传媒首席评论员 潘际洲
日前,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这绝不是简单的限制,而是基于多方面的深思熟虑和长远考量。
从法律角度看,这是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坚守和维护。
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应有获取的机会,这是法律的底线,不容突破。
从资源和权益角度而言,农村的宅基地资源本就紧张,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
若随意向城镇居民和退休干部开放,必然会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损害农民的利益,破坏社会公平。
再者,从乡村发展的大局来看,乡村振兴需要的是有规划、有秩序的发展,而不是无序的土地交易和人员流动。
一旦放开限制,可能会引发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问题,给乡村治理带来巨大挑战,阻碍乡村振兴的步伐。
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规定对于预防腐败意义重大。堵住了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的漏洞,让那些企图利用政策空子谋取私利的人无机可乘。
中央一号文件的这一规定,是对农村、农民和国家长远利益的高度负责,是维护农村稳定、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深刻理解并积极支持这一政策,共同为建设美丽、和谐、繁荣的乡村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