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药店这类营销,被监管部门「盯上」

小豆丁说健康 2023-08-31 13:52:03

9月1日起,全省药店开展的保健品营销推介活动将被严管,涉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多种形式。

下月起,全省药店“健康讲座会议”被严管

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消息,自9月1日起,《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涉及全省近5万家药店。

《条例》强调,举办食品宣传推介活动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在食品经营场所外,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对宣传推介活动全程录像保存备查。

在网络食品经营方面,《条例》要求,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方式向公众开展食品营销活动,不得实施混淆行为,所展示的食品应当是真实商品。

此外,入网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开展入网服务活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管理。

《条例》还提到,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当分开设置,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销售。销售保健食品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警示用语和消费提示信息。

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在销售场所设置专区或者专柜,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并设置相关食品的提示牌。相关食品应当按照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

对老年群体夸大宣传,一药店被罚7.2万元

需要一提的是,目前不少药企与连锁药店联合举办健康讲座、会议,并邀请当地大量顾客群体,其中就涉及药品、保健品的宣传环节。该《条例》规定落地后,直接影响四川全省近5万家药店。

笔者了解到,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很多商家的保健品营销活动并不规范,被消费者投诉、监管部门曝光的案例屡见不鲜。

今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称,2023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民生重点领域,持续加大对“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力度,清理整治商业广告中冒充专家或名医开展宣传、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虚构或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普通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对于保健品违法宣传乱象,市场监管总局还曝光了相关典型案例。其中,湖北松滋市某健康生活馆因违法宣传保健品,被重罚25万元。

据了解,该商家发布保健品“番茄红素多烯酸乙酯软胶囊”和“达洛康胶囊”广告,其中含有“增强人体免疫力、攻克血栓、对心脑血管疾病、动脉硬化等疾病均有较好疗效”“纯天然植物提取保健品更安全呵护您的健康!调节血脂”等内容,夸大产品用途,对保健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

另外,山东济南市场监管局发文称,辖区内一药店专门针对老年群体,通过媒体发布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款7.2万元。

根据介绍,2022年6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南康柏德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媒体投放“乳化修复方”栏目广告,宣传贝兴牌大豆磷脂软胶囊和长兴牌辅酶Q10维生素E软胶囊两种保健食品。在广告中宣传保健食品“治疗”作用,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监管部门郑重提醒,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治疗。

违规宣传保健品,最高罚2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店开展保健品营销活动时,宣传内容禁止包含以下6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违反上述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另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包含以下8点: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2.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4.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5.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6.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7.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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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3-09-01 01:59

    [横脸笑]药又要涨价了吗

小豆丁说健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