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长春#
#逃避缴纳税款#
202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长春市有3家公司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处以罚款,因涉嫌逃税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家公司中,逃避缴纳税款最低为450多万元,最高则达1500多万元,例如:吉林省恒某热力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1591.2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900.6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954.7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共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数额巨大的标准如何确定?上述3家公司的逃税数额是否被认定为数额巨大?以下是认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胡某某逃税案
1.2.案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吉01刑终52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在取得应税收入后,采取隐瞒手段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后仍不缴纳,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2016年度应申报各税合计4647438.72元,未申报各税合计1144061.69元;2017年度应申报各税合计64106.45元,未申报各税合计64106.45元;2018年度应申报各税合计755316.33元,未申报各税合计755316.33元,三年累计未申报税款为1963484.47元),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胡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1.案例二:谷某某逃税案
2.2.案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吉01刑终485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谷某某作为长春市A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其负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期间,通过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逃避缴纳税款1565042.19元)并且已达到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未补缴应纳税款,未缴纳滞纳金,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3.1.案例三:王某某逃税案
3.2.案号: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吉0103刑初679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吉林省A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仍不补缴应纳税款,其行为构成逃税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吉林省A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逃税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吉林省A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犯逃税罪的罪名成立。其逃税数额应为1009510元。公诉机关指控其逃税数额1056610元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挪用资金数额130万元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挪用资金20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吉林省A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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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国际上,早就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