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一些影视文学作品描述古代家庭子关系时,常简单地以“嫡庶”区分众子女间的待遇、地位差异。这不仅夸大了“嫡庶”之别,也未能详尽表述“各种”子女的不同。
首先,严格意义上“嫡子”不是“儿子”,它代表一种权力 – 宗位继承权。由于宗位(族长、王位、皇位)的唯一性,所以各家族的嫡子(或“适子”)最多只有一个,除他之外的儿子都是“庶子”(或“众子”)。
诗诂曰:正长之子曰适(嫡),余众曰庶支,庶谓庶孽之众,如木之有枝。
《御批资治通鉴纲目》
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
《仪礼注疏》
因此各家族不以“嫡庶”而是伦序来区分众儿子,如某家长子/次子/三子、皇长子/二子/三子等等,互相之间长者为兄、为尊(女儿们的区分也一样)。众儿子在各类活动、仪式中也是依伦序来排定他们的先后和主次。
注:“伦序”不是依照实际年龄来区分前后,而是以确认父子关系的时间来排列。例如过继后又返宗就会导致一些实际年龄大的儿子,伦序排在年龄小的儿子后面。
在古代即便是对家族子女做伦序之外的区分,也不会简单分为“嫡庶”两类,而是依据生母的不同分为五种,妻生子、妾生子、婢(奴)生子、过继子和奸生子。
在嫡长子继承制下,妻生子在宗位继承权上有着天然的优势。
妻生子中的长子即“嫡长子”,是各家族“嫡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而且作为“嫡子母弟”的其他妻生子又有着仅次于“嫡长子”的继承顺位。但这并不能说明妻生子就一定高于其余儿子一等。
首先,妻生子们的继承顺位并不直接等于继承权,要成为真正的嫡子还需一个任命(册封)程序。年龄不足(防夭亡)、意外亡故、身体不堪、品性不端甚至是家主不喜欢,都会导致嫡长子或者嫡子母弟不能成为嫡子,进而让位于其他儿子。
其次,除了宗位、世袭爵位继承权,妻生子会被优先考虑外,在家族财产分割上,汉唐宋元明清几朝的律法对“众儿子”都是一视同仁,“诸子均分”或“依子数均分”。
最后,妻生子这种身份不是固定不变的。当“妾”被扶正为“妻”时,她之前所生的妾生子也自然变成了妻生子,进而也可能因伦序获取比原先的妻生子更高的继承顺位。这方面的典型事例,就是建文帝朱允炆被册封为皇太孙。
婢(奴)生子是指家主和家中奴仆所生的孩子。
这种孩子虽然因生母的地位卑微,不少会遭旁人的歧视或者冷眼对待。但他们的继承权在宗法以及律法下,和其他兄弟没什么区别。
附属于家主的女性奴仆,实质也是家主的“女人”。她们为家主生孩子后,往往也会被家主正式纳为妾,这同样也会让她们的孩子身份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婢(奴)生子礼法上的母亲是家主的妻,所以他们在家族内部的地位并不会受生母身份的影响。具体可以用《红楼梦》里的例子来说明。
赵姨娘的亲生女儿贾探春看不上自己生母的人品也就算了,她凭什么鄙视生母的出身呢(赵姨娘是王夫人的陪嫁奴才)?因为在探春眼里,她的母亲是王夫人,而赵姨娘只是贾家的生育工具。
贾探春从小在贾府的待遇和王夫人生的女儿贾元春没啥区别,她也敢公开训斥贾府的高级管家。赵姨娘别说凶管家、高级丫鬟们,她连贾府买的戏子芳官都镇不住,用芳官的话说她们是同类 --“奴才”。
因此婢(奴)生子,虽然会因生母的出身而可能被人看低,但它们也隶属于“庶子”,会被家族认可并列入伦序,进而拥有对应的继承权。
这方面典型事例是明孝宗朱祐樘和明神宗朱翊钧。朱翊钧的母亲李氏怀他时是侍女,李氏生下孩子后才被裕王朱载坖纳为妾。朱祐樘的生母纪氏身份更差,她是明军平定苗族叛乱带回的“战利品”。而且纪氏死前,明宪宗并未对她正式册封。
注:明朝平定各地叛乱后,常规会从“贼属”中挑选未成年男女,送入宫中或各王府为奴(其中男子需阉割)。
当家主无法为家族生下男丁时,就会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儿子 -- 过继子。
在东汉之前,过继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家族内部执行,而且只能是小宗过继给大宗。因为过继的主要目的是继承宗祧不让祖宗断掉血食,而小宗就算绝后也可以通过附祭、附食宗庙让祖宗享受血食祭祀,即“从祖祔食之礼”。
例如西汉废帝刘贺就是以自家绝嗣的方式,过继到主脉继承的皇位(被废后又重新还宗)。
从西汉末期不仅小宗过继越来越多,外姓过继也慢慢被社会接受(特别是战乱时期)。但是其后直到清朝,至少朝廷法律上还是不承认外姓过继立嗣。只是这类法律各朝都持“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即便案发一般也不会强制拆散。
其乞养异姓养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
《大清律例》
过继子最初只有一种“立继子”,指户绝(无子嗣)之家的父母(或任一)在世时过继。因为过继意味“更换”父母,这有悖人伦,不仅“过继子”本人无权决定,家族其他人员也不太好干涉。
到了宋朝为了进一步强化男尊并打压女性地位,朝廷在唐律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家庭内女性的继承权,主要方式就是家族财产继承上强行插入了“命继子”。
如果户绝家庭的父母在亡故前未过继立嗣,就由族老或官府选定一位同族子嗣作为继子,即命继子。宋朝时“命继子”可继承家产的四分之一,剩下的再由女儿们平分。
最后还有一种“特殊”的儿子 -- “奸生子”。
奸生子概指通过有悖伦常律法的行为(通奸、乱伦、强奸、嫖娼等等)而生下的孩子,因为他们出生即“有罪”,被视为违法乱序的“罪证”。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家族宗法、皇朝律法都不承认他们的地位和继承权。
直到明朝,朱元璋才给“奸生子”们开了道窗,允许他们参与家产继承(无权继承宗位、世袭官位或爵位)。
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
《大明会典·卷十九》
先别急着赞扬太祖的人性之光。太祖让奸生子参与家产继承是有代价的,这个代价由家族内部的女儿们来承担,她们近乎于完全丧失家庭财产继承权和自身主导权。
太祖除了将奸生子纳入财产继承,还将“命继子”的财产继承权放大至百分百。这导致明朝无男丁之家父母出现意外时,众女儿下场很有可能非常悲惨。一帮子宗老、官吏、乡亲会赶来“帮忙”,不仅分光家财,甚至以找个好归宿为名,将这些女子变卖为妾甚至为奴,即“吃绝户”。
对于这些女子来说,自己身上的“嫡庶”有什么意义么?
妻子为嫡,妾子为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