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在送货单、供货单、发货单等载明的违约条款能否被法院支持?

生活法律知识及判例分享 2025-01-12 10:46:47

概况:实务中,很多商事交易中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或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相应违约责任。但在送货过程中卖方会提供供货单、送货单或发货单等材料并让买方签收确认,通常系买方普通员工予以签收。同时,有些供货方会在供货单上增加一些违约责任,例如上述货款请于收到货物之后7日内付清,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鉴定费、交通费等)。

观点:我们认为,法院不应当支持。

首先,双方没有就违约条款达成合意。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合同,并没有对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等进行过约定,在买方没有盖章确认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买方同意该条款,该内容不属于双方合作的约定内容。

其次,送货单作为一种送货凭证,送货单中“收货人”处签名通常只是买方员工对收到货物的确认,不是对违约条款的确认。

最后,送货单约定的违约金系日千分之五,按照年计算是1825%,而且载明的全部违约责任都是对被告的约定,明显不具备合理性,违反大众常识和日常经验法则。

另外,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送货单不同于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买卖合同,出卖人在送货单上增加违约金条款,收货人在送货单上签字收货的意思表示不能简单推定为买方同意增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

该条规定也是从合同约定系须达成合意这一角度出发考虑,卖方单方拟定的违约条款,未经买方确认,不应产生约束力。

但如果送货单上签收人系法定代表人、实控人或公司盖章的,送货单上违约条款,可能会被法院支持。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感谢点赞、收藏、关注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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