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询问查证、继续盘问和采取约束措施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
条旨
本条是关于折抵行政拘留问题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江《公安机关执行<中华热门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上升为规章。对本条的理解和适用,要注意以下三点:
关于本条规定的依据。从保护违法行为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本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规定在行政拘留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在实践中,有些案件最初以刑事案件立案,但经过调查或者审判,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需要转为行政案件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衔接问题,尤其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问题,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更有必要予以明确。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与行政拘留的关系。《程序规定》第221条明确规定,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由拘留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行政拘留决定机关可以直接将被行政拘留人送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
关于涉及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同一行为。如果违法行为人因甲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因乙行为被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强制措施时间不予折抵。
此外,本条规定的市行政拘留的执行问题,不妨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作出。即使违反行为人之前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出了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公安机关也应当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务问题
可以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的,约束的时间是否可以折抵行政拘留?
从立法原意看,对本条规定的强制措施,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理解:一是包括刑事强制措施妈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二是指包括在行政拘留处罚前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行为被羁押的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但不包括公安机关未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羁押的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也不包括强制检测、人身检查等带有人身强制性的取证行为。三是不包括询问查证和继续盘问。
根据《发恐怖主义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可见,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约束措施在性质上不同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约束的时间不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