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该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条旨
本条是关于对特定人员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
新法新规涉及修正
《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了修正,将“收容教养”修正为“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17条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第17条第5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同时,该法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过敏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条文释义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群体,应当从立法和执法等方面给予特别的关注和保护。为体现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员的理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为维护法制统一,避免具有同样情形的被行政拘留人员受到不同对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本条规定了四种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适用所有公安行政案件。
恢复少管所,严惩少年犯罪!
十岁以上一律按成人处理!
建议从四年级年龄段开始,只要是犯了成年人有的5年内的罪,必须送到少管所,起码三个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