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关系

南哥二愣子 2025-02-06 22:17:48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是以民事权利为核心的实体部门法;(2)民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民法对民事主体平等赋权、平等保护,体现民法的平等理念;(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体现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理

1.权益保护原则: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充分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且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

2.平等原则:(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资格、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2)此处所谓平等是指形式平等、机会平等,而非实质平等、结果平等;(3)民法平等地富裕民事权利能力;(4)民事主体具有“三位一体”性,既可以是权利的享有者,也可以是义务的履行者,还可以是民事责任的承担者;(5)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可以依其自由意思从事民事活动,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2)自愿原则以平等原则为前提和基础;(3)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理念。

4.公平原则:(1)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及法官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应当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相应的民事责任(体现横平理念);(2)此处的公平,是指实质平等、结果平等。与平等原则中的平等含义相区分。

5.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以期维持双方当时人之间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

6.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互动,须不违反我国社会公认的一般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7.生态保护原则(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有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范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对等。

3.分类:(1)人身法律关系:基于主体的人格和身份而发生、不具有直接财产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法律关系。(2)财产法律关系:具有直接财产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关系等。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1)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因出生的事实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3)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举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4)国家:国家仅在特定情况下才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如发行国债。

2.内容: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权利、义务的载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等。(1)物:物权关系的客体;(2)行为:债权关系的客体;(3)智慧产品: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4)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人身关系的客体。

另外,在法律特别规定情形下,权利也可以成为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权利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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