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未立遗嘱引纠纷,张永国律师帮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1-09 14:0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无遗赠抚养协议或者遗赠,且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及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时,适用法定继承。

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李(父)与盛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被告李某(儿子)、一女原告李某(女儿),盛某于2003年4月1日去世。位于涉案房屋系李(父)、盛某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李(父)名下,盛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原告李某(女儿)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一审判决结果为:一、李(父)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女儿)100万元;二、驳回原告李某(女儿)的其他诉讼请求。然原告李某(女儿)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永国律师的帮助下,我方当事人胜诉,法院驳回原告诉讼,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李(父)、盛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盛某生前未留有遗嘱,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并无不当,其中一半份额为盛某个人财产,作为遗产予以分割。涉案房屋现已出售,售房款的一半金额作为盛某遗产由李(父)、被告李某(儿子)、原告李某(女儿)依法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李(父)与被继承人盛某长期共同生活及李(父)年事已高需要照顾的事实,在分割遗产时对李(父)予以倾斜和照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李某(女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李(父)在一审判决后履行了相应义务,不影响一审判决结果的正确性。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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