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陈丽鑫律师:关于违约是否必然解除合同的司法判定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1-08 14:45:05

违约了,就一定得解除合同吗?不,违约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陈丽鑫律师根据法律规则及裁判口径,对违约是否必然解除合同进行了归纳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分认定

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但不一定需要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由合同双方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义务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但如果合同是因为违约而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这需要根据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因此,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决定是选择解除合同还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两者同时进行。

二、判定违约行为的参考因素

审判实践中,对违约行为是否显著轻微,要从严把握,具体可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确定:

一是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如果违约方只有轻微过失,甚至没有过失,一般不宜支持解除合同的主张。

二是违约行为形态。

合同义务根据性质可分为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对于违反从合同义务尤其是附随义务的行为,要慎重决定是否支持守约方解除合同的主张。

三是违约行为的后果。

在轻微迟延履行、继续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偶然违约等情形下,违约程度显著轻微,即便违约也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而若支持解除权的行使,则可能会导致轻微违约方前期大量投入难以挽回,从而造成利益严重失衡。

四是能否通过其他措施进行救济。

解除合同并非违约情形下唯一的救济手段,也不是当然的救济手段。显著轻微违约并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守约方的损失可采取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通常是损害赔偿)予以救济,且此种方式比直接解除合同更有利于实现公平的,则可以考虑对守约方的解除权予以限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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