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斗在华中科技大学的演讲:进行制度反腐败
导读:
在发达国家,对于官员、富商、强势群体实行有罪推定、举证责任倒置,公民、网友、记者、报纸的报道失误也不被追究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他是故意的、恶意的,而对老百姓、弱势者实行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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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发达国家,对于官员、富商、强势群体实行有罪推定、举证责任倒置,公民、网友、记者、报纸的报道失误也不被追究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他是故意的、恶意的,而对老百姓、弱势者实行无罪推定。200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代表美国股民状告300家券商,由券商举证没有欺诈股民,由于举证困难,券商只好主动赔偿了股民30亿美元。
在中国,进行民主监督太困难,但媒体监督比较容易,只要减少新闻管制就行。
关于群众监督。只有人人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人人负起责任,才不会人亡政息。
反腐败也主要靠群众监督。比如中国应当允许财政公益诉讼,也就是公民只要有证据,都可以起诉挥霍公款、浪费公款的行为。在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有这样的制度,起诉者还可以分得追回的部分资金,作为奖励。东京都知事也就是日本东京市长石原慎太郎,因为住豪华酒店,乱支交际费,被东京一个区的议员起诉,东京地方法院判石原市长等3人赔偿40万日元。
还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鼓励举报的制度,如美国有举报人保护法、英国实行匿名举报、“举报卡”制度。中国也应当出台举报人保护法,避免举报腐败者被迫害打击,如举报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郭光允被劳教、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雇凶杀举报人,等等。反腐斗士杨剑昌,有人写了他的传记,经过层层审稿,删掉1万多字,传记在一位老将军的干预下才得以出版,但不准在当地发行,杨剑昌住着70平米的房子,家里一贫如洗,儿子上学提心吊胆。这是昭示世人,大家都别学杨剑昌,反腐败成本何其大,风险何其大!大家可以学雷锋,但不可学杨剑昌,地方政府压制学反腐英雄的行为,反腐英雄甚至被“领导”污蔑为刁民。但在民主社会没有刁民,只有刁官,以刁民侮辱公民,正好说明他们是刁官。
关于收入申报。收入申报和公开是反腐败的利器、治本之道。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阅官员乃至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美国规定,包括总统在内的25万公职人员每年要公开申报财产,不报、漏报的将面临民事诉讼和罚款,谎报者将被提起刑事诉讼。1989年美国议长赖特因违反财产申报法而辞职。2004年布什申报收到的礼品价值2.4万美元,包括鱼杆、鱼饵、一件衬衫、三顶帽子。俄亥俄州长,因为5千多美元礼物未申报,包括球赛门票、飞机票、没有付费的宴会而被起诉。
韩国自1993年开始“阳光运动”,金泳三总统率先公布个人财产,韩国国会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规定自总统以下34000多人必须申报财产、1670名高官必须向社会公布财产。韩国公民一生中的收支只用一个固定账号,一般交易刷卡,很少使用现金,帐户、财产由女方掌握。韩国男子一般不敢有婚外情,因为一旦离婚,全部财产将归女方。
2003年6月17日,墨西哥《信息公开法》实施后的第7天,1万名公务员因为没有按照规定公布自己的财产而被停薪停职。
俄罗斯联邦规定,任何政府官员在就职前必须申报个人和家属财产,每年4月1日前申报上个会计年度的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申报的数据向社会公布,接受公民的监督和举报。
印度也建立了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2007年5月16日总理辛格公布了个人财产情况。
2007年3月13日,越南总理阮晋勇签署颁布了财产申报的法令,所有国会代表与副处级以上的政府官员于9月起申报财产,公布他们的收入、房地产、海外资产、账户以及其他个人财物。
台湾地区早就实施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香港实行了公务员申报利益制度,前财政司长梁锦松就因为买车时被指存在不当利益,招致媒体批评而辞职。
大陆在财产申报方面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1995年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推出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1年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未来,大陆如果能以立法的方式确立公务员的财产实名、申报、公开、监督的制度,必将大力地推动中国的廉政建设。
公务人员在任职期间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所拥有的现金、存款、证券、不动产、各种投资及其他资产,接受社会监督,是建设廉洁政府、取信于民的关键之举。一要建立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公民的所有财产包括存款、股票、房地产等都必须以真实姓名持有;二要建立财产年度申报制度,公民特别是官员每年都必须申报收入和财产;三要建立财产公开制度,官员不仅要申报财产,而且其财产状况要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四要建立群众监督制度,如果官员申报不实,公民可以举报,有关方面依法查处。
以上三者——媒体监督、群众监督、收入申报并接受社会监督,其实都属于公民监督,是最重要的反腐败措施。
其他的反腐败措施还有:
人大监督。不能光靠行政自我监督,过去中国强调的是自己监督自己,但是“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组织监督太短,纪委监督太晚”,还是要重视立法机关的监督。人大应当掌管“钱袋子”,财政预算决算、怎么花纳税人的钱都必须由人大决定,而不是官员说了算。为什么会出现“跑部钱进”的现象,各级政府都到部里要钱、拉关系,原因是中国的财政资金分散在各个部门里,由行政长官决定怎样开支,这也造成了公款吃喝、公款购买豪华汽车、公款旅游出国等浪费资金的现象。有一次,中央电视台美中市长对话,双方互邀访问,但美国市长说:他们的财政预算没有到中国访问的钱,所以无法去中国。但是中国市长马上答应:你来中国的钱全部由我方支付。这件事说明,中国官员具有对财政资金使用的任意决定权。而发达国家的资金使用要经过各级议会同意,还有一些国家有议会审查官、监察官、行政审查官等,没有他们的同意,行政官员的决策不受法律保护。
中国要强化人大在审查财政预算、支出中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名副其实,不能是官员代表大会,大多是官员代表的话,当然无法掌管人民的钱袋子。人大代表还应当精简化、责任化、专职化、专业化,这样才有能力、有时间审查财政预算决算和支出。
还有司法监督。司法审判要独立地运作,不受行政干扰。司法审判独立了,司法腐败更没人管了怎么办?那又要依靠公民监督、媒体监督。湖南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敛财8000万,他给私营企业发重点保护单位的牌子,40万一个,不买就“双规”;他让法院一周内判决一个案子,法院没做到,他就把法院院长、两个副院长、一个庭长四个人“双规”了。这是典型的监督部门自身腐败的案例,要靠组织监督、群众监督才能解决问题。(完)
(2008年胡星斗在华中科技大学的演讲:进行制度反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