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买社保”后员工反悔了,法院会怎样判?

小金口有趣 2024-11-16 08:36:59

刚看到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公众号推送的一篇普法文章,提到小金口法庭近日深入工业区开展巡回法庭审理的一个案例,感觉挺有意思。

案涉企业员工社保缴纳的一个普遍问题:双方签协议约定放弃缴纳社保后,员工一方又因各种原因反悔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应该如何判?

11月8日上午,小金口法庭邓茂军庭长、万意莉法官和几位同事们带上国徽、法槌、案卷、开庭设备等一应物料,来到小金口街道几米产业园开展巡回法庭。

当天审理的是一宗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是劳动者戴某,被告是办公地点位于小金口街道的某照明公司。

公司和戴某在入职时达成约定,公司不为其购买社保而多发一点工资。

后来戴某在家中突发脑溢血,在治疗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医疗费,而因其未购买医保,治疗费用无法报销,家属因此向某照明公司主张相关损失而产生本纠纷。

活动现场除双方代理律师外,还邀请了产业园内近20家企业的法务、人事等近50名劳动者代表旁听。

因为小金口街道产业园区数量多,企业数量超过6000家,存在产生用工纠纷的极大风险。

小金口法庭此次将巡回法庭开进产业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就是希望从源头预防劳动争议纠纷,提醒企业建立合法合规的用工关系、引导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达成“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

从司法实践来看,因“约定不买社保”,企业与劳动者产生纠纷引发诉讼的案件一直比较多,而且近年越来越多。

惠城区法院的文章没有就案件审理的过程展开,我们也无法获知案件的详情及最终判决结论。

但是,文章提到了小金口法庭庭长邓茂军在庭审结束后为大家进行答疑说: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告诉大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的约定而免除。"

“企业要在劳动者入职时及时为劳动者参保,劳动者也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避免引发争议和纠纷。”

从邓庭长这话中基本上可以分析得出,用人单位会输掉官司,既要补发劳动者的社保,还要承担滞纳金。

之所以引起我的关注,就是因为在很多企业中,这样的“约定不买社保”现象太常见了。

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一些员工会主动要求企业不要缴纳社保,也就是将本来应该由企业缴纳的社保部分作为工资发给员工,将应该由用工单位代扣缴给社会机构的员工那部分也不要扣了。

员工们想的是:我都不知道在这里打多久工呢?几十年后的事谁知道?

而企业又往往因某些可以想象的原因故意回避这件事,很多农村来的员工对社保了解不深,总觉得社保这玩意跟自己没啥关系。

当然,这也说明我们的普法工作还很不到位,或普法的方式方法有所欠缺,员工们接触机会也不多,从而对社保缴纳产生误解。

其实,我国多部法律及国家、各省相关有权机关的释法条例,都对社保的缴纳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0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机构有权加收滞纳金或者处以罚款。

这都表明,给员工缴纳社保是一种法定义务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具有强制性,不能由双方协商协议同意就可以不予缴纳。

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就必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使劳动者自行承诺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也不能免除,否则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于用人单位补缴的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也许用人单位会认为,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协议对社保缴纳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自愿,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就应当予以免除。

但事实上,员工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自由处分之内,其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不仅损害其个人利益,也侵害了全社会的整体性利益,所以,其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因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亦不能免除。

同时,滞纳金作为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种惩罚性规定,在用人单位未履行为员工缴纳其应负的社会保险费及依法代扣代缴的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另外,法院判定放弃社会的约定无效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有权被迫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如果签订了社保放弃声明,没有购买社保,而职工又发生了工伤事故,且被认定构成工伤的,此时工伤职工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纯是补缴社保的纠纷,往往法院不直接受理,而是转往劳动监察或社保主管部门处理。这一条就有点让员工们为难了。(图文取材于惠城区法院公众号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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