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法律不外乎人情。所以我们所有的法律在惩治违法者的同时,也会对相关弱势群体给予一定的人文关怀。
法律惩治,始终要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本来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有大量老赖违规利用法律条款,为自己谋取不应得的利益。就比如老赖名下唯一的住房,就让无数债权人不知如何是好。
下面,俣哥就根据真实案例,为大家解析一下,如果老赖名下只有一套“唯一住房”的话,债权人应该如何才能将其拍卖,尽量挽回属于自己的损失。还没有关注俣哥的朋友可以点赞、关注俣哥。如果您有借贷纠纷,金额在100万以上,且上诉法院在成都的话,那可以把你的故事告诉俣哥,也许能帮到你。
1、唯一住房
一般情况下,为了保障欠债人的基本生活,法院对欠债人的唯一住房也不会有过多干预。所以面对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老赖,法院与债权人都会感觉无奈。
但在2015年5月5日,国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指示: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包括,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也就是说,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转移了房产、能够支付5-8年租金的欠债人唯一住房,也会被法院查封、拍卖的。
比如“豫法阳光”公布的一起案例为例。
代某在借贷过程中将房屋抵押给了担保公司,但没有及时还款,所以担保公司到法院上诉并在上诉以后申请了强制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北京门头沟法院依法查封了代某名下位于昌平区天通苑的房屋,并且查明,代某名下仅有该一套房屋,没有第二套房产,同时查明,代某与其母亲、姥姥共同居住在该房屋之中,其母亲、姥姥均年事已高,属于其所抚养的家属。
按理来说,在唯一住房,且家中多人年事已高的情况下,法院并不会查封甚至拍卖该套房屋。但只要债权人同意支付5-8年的房租,法院就会对欠债人的唯一住房查封并拍卖。
因此,法院在拍卖成交之后,考虑到附近及周边房屋租赁的价格,在债务未得到全额清偿的情况下,为其预留了20万元房屋租金。
同时,涉拍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时,法院还会给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完成腾房工作。
2、子女名下
除了欠债人的家庭唯一住房可以被法院拍卖以外,哪怕被执行人将其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样可以被执行。以重庆市云阳县法院近期的一起执行案例为例。
在1999年10月20日,甲、乙两夫妻以儿子丁的名义与云阳县某局签订《云阳县某局职工集资建房合同》,约定买方应向卖方缴纳集资建房款共计80451.60元,并于1999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缴清。
但从1999年10月到2003年9月的5年里,甲、乙一共缴款78834元,随后在2014年12月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将丁登记成了房屋权利人。
同时,甲因为工程资金,在2014年分3次向丙借款230万元,但没有还款。因此,在2021年丙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月,法院判决甲、乙限时偿还丙的本金及欠息,约345万。但在同年11月,因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最终无奈终本。
在2022年的时候,云阳法院决定查封甲、乙之子名下的房产,丁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称房屋是外公、外婆赠予的资金购买的,要求解除查封。当法院驳回了丁的所有诉讼求情。房屋得到顺利执行。
为什么可以执行到案外人的房屋呢?
因为法院认为该房产的实际购买人是甲,购房时丁只有6岁,而该资金是丁外公、外婆赠予资金又没有证据证明。更重要的时候丙与甲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在2014年8月,案涉房屋的登记时间在2014年12月。
甲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登记在丁名下,损害了债权人丙的利益,对丁请求停止执行案涉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来,并不是子女名下的房屋可以供法院执行,而是欠债人将房屋登记在子女的名下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时候,法院才会不认可该项转移,最终将该项资产执行。而根本核心,就在证据上!
3、什么样的证据
很多人在后台私信俣哥,究竟什么样的证据算是证据呢?有对方的转账记录算不算?
以上述案例来说,在房屋、车辆等资产转移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资产转移交接的时间,是否发生在借贷发生以后,尤其是是否在起诉以后。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是在借贷发生以后转移的资产,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不认可其转移行为。
同时,还需要相应的辅助证据,比如要证明云阳县某局的集资建房行为,是针对该公司员工及其家人,以及购买发生时权利人的年纪、账户情况等,如果可能的话能查到付款账户更好。有了这些证明以后,才能证明房屋是甲、乙购买的,因此才能进行执行。
所以就可以看出要证明某事的时候,需要一个非常完备的证据链条才可以,只是有单一的似是而非的证据,是不能被作为证据采纳的。
另外,俣哥在推文里多次提醒大家,法院只是一个裁判机构,法院的执行部门也人员不多。所以,要找回借款是自己的事情,并不是法院的事情,千万不要以为到法院起诉、申请了强制执行,就能非常简单地要回借款了。
那么从发现借款会收不回来那天起,债权人就要尽量去了解对方名下有哪些资产,对方家里有哪些资产等。只有自己找到了相应的证据,法院才会支持债权人。
最后,俣哥想说,如果您上诉的法院在成都市,且对方拖欠金额超过100万,而您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了3年,却依然没有任何成效,那俣哥建议您可以把您的故事给俣哥说一下,俣哥教您如何让对方还钱。
无数的现实实例告诉我们,当钱在谁手里时,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当您在借钱的时候,就一定要做好对方会欠债不还的准备,所以在借钱的时候,除了我们上述说的那些准备以外,也一定要注意控制借钱的总量,千万不要因为借钱而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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