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借贷关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老赖借钱不还的情况。而在这种现状中,我们最常见的就是欠债人以离婚来转移欠债人名下的资产。
很多时候,我们明知对方存在转移资产的行为,但却总是以无奈为结局。最终,只能赢了官司,却输了钱。
下面,俣哥就给大家讲一个不断反转的案例。为大家讲解一下,如果老赖以离婚来转移资产,债权人应该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又应该如何反制老赖。还没有关注俣哥的朋友可以点赞、关注俣哥。如果您有借贷纠纷,金额在100万以上,且上诉法院在成都的话,那可以把你的故事告诉俣哥,也许能帮到你。
1、离婚躲债?
2013年9月21日,广西河池市市民韦微向梁建国借款10万元,随后又分别三次向梁冬咏借款,共计72万元。但韦微在借款到期以后,却并没有清偿所有借款。
并在2014年7月1日,韦微与丈夫岑光远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在当天就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对两人的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两人约定家里的唯一住房一栋,以及迈腾小轿车一辆都归岑光远,并包括15.9万元的车贷。同时,两人还对其他财产进行了约定。
因此,在2014年10月15日,梁冬咏、梁建国将韦微诉至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随后,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定韦微偿付给梁建国借款本金9.6万元及相应利息,偿付给梁冬咏借款本金399930.95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2.5万元。
但梁建国、梁冬咏并不认可法院判决,所以提起了上诉,但是二审依然维持了原判。
同时,在法院审理期间,梁建国、梁冬咏申请了财产保全,因此法院分别对岑官员名下的房屋和韦微名下的汽车进行了保全。且在胜诉以后,于2015年10月22日,申请了强制执行。
但是岑光远已经和韦微离婚了,法院在执行他的房屋、车辆,岑光远当然反对。所以,以本案房产及车辆所有权归其所有,不应用于清偿韦微的个人债务为由,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但法院最终还是驳回了岑光远的执行异议,决定继续执行。为此,岑光远提起了执行异议诉讼。
2、反转不断
岑光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求,首先是要停止对其名下的房屋和登记在韦微名下的车辆执行强制执行,同时还要梁冬咏和梁建国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随后,一审法院支持了岑光远的诉求,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屋和汽车,但驳回了岑光远的其他诉求。
因此,梁冬咏和梁建国肯定又不服了,所以向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岑光远的诉求,并要求案件受理费由岑光远负担。
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岑光远竟然同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还将经济损失提高到了10万元,并有收集证据、复印材料、聘请律师的费用,共计5万元。同时还要赔偿营养健康费1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总赔偿金额达到了18万元。还要梁冬咏、梁建国当面道歉、承担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维持原判决的其他内容。
总结起来就是,欠债人的前夫要法院不得执行其名下与其妻子名下的资产,同时还得再付给欠债人的前夫共计18万元,并当面道歉!
本来一审胜诉的岑光远想要获得更大的利益,结果没想到二审却输了。
河池中院认为:岑光远与韦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形式上合法,但因韦微具有借助离婚协议逃避债务履行的非法目的,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及违反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归于无效,该约定不因岑光远的善意而改变其无效的性质。
现韦微有债务尚未清偿,原审法院可对其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查封,并在执行过程中按法定执行顺序,执行属于韦微的财产份额;如岑光远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了属于其应享有的份额,则由岑光远另行起诉韦微,要求离婚后财产分割,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显而易见,岑光远肯定不服,所以又向广西高院提起诉讼。
最终,广西高院裁定提审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3、为什么输赢?
其实,在借贷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因夫妻离婚而产生借贷纠纷的问题。而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因个人债务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能否执行另一方按离婚协议已取得的财产?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
比如我们上述的案例中,初审和中审就有截然不同的结果,就是因为双方在同一个事实上的法律采用不同。
但是,不论是债权人胜诉还是败诉,债权人的正当权益都一定会受到损害。比如在上诉案例的中审里,法院就专门提到“如岑光远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了属于其应享有的份额,则由岑光远另行起诉韦微,要求离婚后财产分割,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债权人能够从欠债人处获得的资产,是离婚分割以后的资产,正常情况下是一人一半,如果其中一方有过失时会对另一方酌情增加。所以,哪怕债权人通过法院不认可欠债人类似净身出户的离婚,也要保证合法离婚时另一半的权益。
即债权人在胜诉的情况下,也只能获得一半资产!
因此,我们在借款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让对方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这样就可以比较有效地避免欠债人以离婚的方式转移资产或减少债务。
同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需要反复重申,那就是法院只是裁判机构,并不负责找证据和惩罚坏人。所以,一旦发生了借贷纠纷以后,就一定要自己主动去找证据。
而且,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是不能追加欠债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即使申请追加也会失败。因此,尽量找到对方转移资产、不合理分配资产的证据以后,到法院起诉对方正确分割,然后再执行。
最后还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个比较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那就是如若上诉的法院在成都市内,且对方拖欠的金额超过了100万,并且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3年,却依然没有任何效果的话。俣哥建议可以把故事和俣哥说一下,教您制服老赖。
记住一点,一定不要将所有的事情都交给法院而自己去当甩手掌柜,不论从人力、用心程度上,法院的执行部门都会有所欠缺。所以千万不要把希望寄托在法院执行部门上,一定要尽可能的自己去找地址。最起码也要知道对方转移了哪些资产,欠债人在哪里等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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