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躺着强行发行关系构成犯罪,那么站着呢、站着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事情往往都是双刃譬如网络!
小丽系发性与小刚相识于网络,又走进了彼此的生活。小丽尽管工作于一家工厂,但生活的品质还是要保证的就与小红在厂门口租房子住,这样可以获得很好的休息,又方便业余生活。
某年某月的某天,小刚约小丽一起吃晚餐,饭后已经很晚,小红在家应当已入睡,街上又是冷冷清清,在小刚邀约小丽去其家被其拒绝的情况下,小刚送小丽归家。
两人开门,屋内黑乎乎的一片,这个时候,小刚就想到小丽床上发生性关系,可是小丽担心小红被吵醒,那样小丽会认为很没有面子,但小刚的要求,她又不好意思拒绝,两人便到了厨房。
两人进行到一半,正在陶醉的时候,小红房间的门开了,原来是小红夜间起来去洗手间,正好听到了两个人不可描述的声音,循声找去。
啊!
你们你们你们!
他他他他强奸我,我要报警!
被发生以后,小丽真果断报警。
审理过程中发现:
小刚、小红相识于网络,因为彼此聊的特别的投缘,小刚又是很被小丽喜欢,便发生了关系。
小红与小丽本是室友,感情甚好,只是出于好奇,并没有侮辱与恶意,无意中无现他们两个人的事,小丽一时由于害羞而又做错事,本身伤害,对社会伤害并不大,也取得了小刚的原谅。
因此,本案并不构成犯罪!
那么有没有触犯我国治安处罚法呢?
我国治安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审理过程中,不难发现小刚的行为既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也没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小刚的行为,也不受我国治安处罚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