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嫉妒生恨请人与她人发生关系,自己却被强奸,刑法如何评判?

淡马锡公司 2025-03-26 20:46:02

嫉妒是一种恨,这种恨使人对他人的幸福感到痛苦,对他人的灾殃感到快乐。——斯宾诺莎

生活中许许多多关于嫉妒造成难以挽回的痛苦,譬如今天我们的这个例子,王小艳与李虹同处于花季少女,又是受过高等教育,应当有十二分憧景的未来,可是呢,就是因为嫉妒,而发生了下面这样的事。

王小艳属于那种极度要强的女孩子,并且不允许 任何人超过她;李虹是个内敛低调同时又是与事无争的女孩子。

就这样的两个人竟然在同一家公司上班,而且李虹与同事相片的非常融洽,这本来是很好的一件事,被人喜爱不是罪。

可是就是因为这样,却让王小艳认为特别的不舒服,又因为生活琐事与李虹结下了恩怨,可是这些李虹并不知情。

某天,王小艳通过朋友找到了社会无业青年,几其支付了3000元人民币,并且要求李刚强奸李虹。

就在某周六的晚上,李刚提前来到了王小艳指定李虹寝室的附近,寻找合适的方式进其寝室。

夜晚九点多的时候,李刚来到了李虹的寝室,见床上有一个人,不敢开灯看其王小艳给的照片,便认为床上的人是李虹,而是王小艳,并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在王小艳强行拒绝未果的情况下,与王小艳发生了性行为,事后王小艳告其强奸。

通过审理知道:王小艳与李虹同住一个寝室,李刚与王小艳发生关系是违背王小艳性意志的。

本案中李刚构成强奸王小艳的罪名: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李刚应当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妇女享有自己决定与谁,在哪、在哪个时间发生性关系的权利。

客观要件: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具有刑事责任的男性。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即具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直接意图与目的。

本案中李刚误以为睡在床上的是李虹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尽管他在认识对象上发生了错误,可是他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他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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