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副驾驶强行进入又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刑法应当如何评判?

淡马锡公司 2025-04-15 09:03:09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妇女享有自己决定与谁,在哪、在哪个时间发生性关系的权利。

客观要件: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具有刑事责任的男性。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即具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直接意图与目的。

张红系女性,王强系男性,两人结识于网络,又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激情退后,张红总是认为王强修养不够,不是自己想要找的类型,因此有意疏远王强。

一个黄昏,王强邀约张红到KTV唱歌,张红本已拒绝,随后王强又提出要求其陪自己走走,并且主动承诺是最后一次邀约张红单独见面。

推脱不掉,张红硬着头皮与其见面,王强在她走到车子的附近时,让其坐在了副驾驶这个位置。

两个人四目相视,但是无语,王强又把车开到了郊外的一处偏僻处,并且主动关上了车灯。

张红大声呵斥,要求马上开回市里,并且以后无论王强以何种借口,都不会再与其约会。

王强不顾张红的反应,自行下车,又打开了副驾驶的车门,主动去亲吻张红,张红一个劲的躲闪,但是上衣却被王强退了下去,王强再次从副驾驶的车门,抱着张红两个人一起在副驾驶开始了不可描述的事情,事后张红报警。

开过车子的人都知道,副驾驶这个位置的空间并不大,何况两个人又都是成年人,又在副驾驶发生了性行为。

就这个位置,就算两个人同意发生性关系,若想成功发生性行为,难度还是比较大的,何况是一人想发生性行为,一人拒绝发生性关系?

经过审理查明,两人确实是恋爱关系,两人也经常在一起发生性行为,并且每次张红表现的都很抗拒,但并没有影响两个人实际发生性关系。

王强当时即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进行胁迫,更没有使用其他方法,只是与其平常发生性行为表现一样,只是地方不一样,这次换了个地方,在汽车副驾驶而已,这是王强当时的主观心态。

张红自己也承认,当时王强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进行胁迫,更没有使用其他方法,与其发生性为行,并且平时,她自己也很抗拒,但是依然顺利与王强发生了性关系。

那么依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王强并不构成强奸罪,不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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