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迎娶小20岁女大学生,立遗嘱要求“至死不得改嫁”,法院判了

小堂纪实 2024-11-26 11:24:39

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一间庄严法庭内,一场围绕遗产继承的纷争正激烈上演。这场纷争的焦点,竟是一份包含“至死不得改嫁”条款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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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名叫老赵的多金老板,和他的年轻妻子小丽。老赵生于20世纪60年代,早年与原配妻子共同奋斗,积累了丰厚的家业,并育有一子赵峰。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生活逐渐平淡,老赵与原配和平分手,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老赵的事业更上一层楼,并在工作中结识了小丽——一位年轻漂亮、聪明能干的女大学生。两人迅速坠入爱河,不久便结为连理,育有一子赵东。然而,命运弄人,婚后第五年,老赵被查出患有肝癌,生命垂危。

在病榻之上,老赵望着年轻的妻子和年幼的儿子,心中充满了忧虑。他担心自己一旦离世,辛苦打拼的家业会落入他人之手。于是,他亲自写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三套房产和全部存款、股票等财产进行了分配。其中,一套房产由赵峰继承,另一套由赵东继承,而第三套房产及家中全部存款、股票等则由小丽继承,但附带了一个苛刻的条件:小丽必须签署“至死不得改嫁”的协议,否则将失去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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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赵立下遗嘱后不久,便因病重抢救无效去世。小丽与儿子赵东将赵峰及老赵的父亲诉至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遗产。然而,这份遗嘱的效力问题,却成为了各方争执的焦点。

小丽认为,除了限制其再婚的部分外,遗嘱的其他部分均合法有效。她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第三套房产及家中全部存款、股票等财产,但坚持自己的婚姻自由不受遗嘱限制。而赵峰则主张,该遗嘱中由小丽继承的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老赵所立遗嘱中的第三条条款,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对小丽的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进行了限制与约定,因此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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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部分被认定无效的财产该如何处理呢?法院依据法定继承原则进行了裁决。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考虑到小丽在老赵患病期间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给予了更多扶助和照顾义务,法院酌定小丽继承被继承人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部分遗产份额的40%。这一裁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也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各继承人的实际贡献。

回首这场纷争,我们不禁感慨万分。老赵在立下遗嘱时,或许只是出于对家业的担忧和对妻子的深情厚意,但这份包含“至死不得改嫁”条款的遗嘱,却最终引发了家庭内部的纷争和矛盾。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指出,立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处分其个人财产并安排相关事务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其婚姻和财产的处理方式。然而,禁止或破坏婚姻自由是法律所禁止的。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当然有权选择再婚。同时,公民去世时也可以依法处理其个人财产。

在这起案件中,老赵的遗嘱虽然体现了他对家业的担忧和对妻子的深情,但却以干预他人婚姻选择权利为代价。这种权利滥用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也引发了家庭内部的纷争和矛盾。

最终,法院依据法律和相关原则作出了公正的裁决。这场纷争虽然告一段落,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未结束。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我们应该尊重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方式处理遗产分配问题。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和道德教育,避免类似的纷争再次发生。(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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