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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渔药使用须遵循的原则
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2)水生动植物在养殖过程中关于病虫害的防治,应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3)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5)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等。
6)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要求。
7)严禁使用禁药。
二、给药剂量
1)给药剂量按渔药制剂产品说明书为准。
2)口服给药的剂量常以主动摄食的水生生物的体重(毫克/千克)而确定;药物拌饵还要考虑养殖生物的摄食率,以此计算饵料中应添加的药物剂量。
3)药浴或全池泼洒给药则按养殖水体体积计算给药剂量,但也需要考虑池塘中各种理化和生物因子的影响,诸如pH、溶解氧、水温、硬度、盐度、有机质和浮游生物的含量等。
4)挂袋(篓)给药时,药物的最小有效剂量必须低于水产生物的回避剂量。
5)注射法给药时,按照注射个体的重量计算出给药的剂量。
三、给药时间
1)通常情况下,当日死亡数量达到了养殖群体的0.1%以上时,就应进行给药治疗。
2)给药时间一般常选择在晴天11:00前(一般为9:00~11:00)或15:00后(一般为15:00~17:00)给药,因为这时药生效快、药效强、毒副作用小。
3)最适给药时间的确定应考虑以下方面。
① 渔药理化性质:多数渔药在遍洒给药过程中都要消耗水体中的氧气,因而不宜在傍晚或夜间用药(某些有氧释放的渔药除外,如过氧化钙、过氧化氢等);外用杀虫剂不宜在清晨或阴雨天给药,因为此时用药不仅药效低,还会造成养殖生物缺氧“浮头”,甚至泛池。
② 天气情况:池塘泼洒渔药,宜在上午或下午施用,避开中午阳光直射时间,以免影响药效;阴雨天、闷热天气、鱼虾“浮头”时不得给药。
四、给药途径
选择给药途径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1.患病生物的生理、病理状况对于患病严重的鱼池,病鱼会停止摄食或很少摄食,所以应选择全池遍洒、浸浴法等给药方法,避免使用投喂法、挂袋法;一些体表患有溃疡、伤口感染等病灶的,特别是亲鱼、龟、鳖、蛙类,可用涂抹法给药。
2.病原体的种类
由细菌、病毒和体内寄生虫引起的疾病,可用口服法、挂袋法、全池遍洒法、浸浴法、浸泡法给药;由体表寄生虫引起的疾病可用全池遍洒法、浸浴法、浸泡法给药。
3.药物的理化性质与类型不同药物的水溶性不同,除杀虫药物外,能溶于水或经少量溶媒处理后就能溶于水的药物,可采取拌饵口服投喂法、全池遍洒法、浸浴法、挂袋法;杀虫类药物可用全池遍洒法、浸浴法、挂袋法;疫苗(可根据免疫对象选用浸浴法、喷雾法甚至口服法)、亲鱼使用催产激素可采用注射法。
4.治疗目的
(1)口服法 适用于病后恢复及内脏器官疾病的防治,患病生物病情严重时不宜采用。
(2)遍洒法 用于杀灭体表、鳃部及水中病原体,通常在养殖池、器具消毒、杀灭敌害生物、苗种培育阶段使用,但用药量较大,使用不慎易发生中毒死亡事故。
(3)浸浴法 用来杀灭养殖生物体表及鱼鳃部寄生的病原体,一般只作为转池或运输前后的预防消毒用,但不能杀灭水体中的病原体,浸浴法较易损伤鱼体。
(4)注射法 对细菌性、病毒性疾病都可防治,适用数量少而又珍贵的种类,或是用于繁殖后代的亲本疾病防治;注射法费工费时,特别是在鱼小数量多的情况下,一般不宜采用。
(5)涂抹法 主要用于某些鱼、蛙、鳖等养殖生物皮肤溃疡病及其他局部感染或外伤等体表病灶的处理,但易使药液流入鳃部,致鳃坏死。
(6)挂袋法 用于摄食时杀灭养殖生物体表和鱼鳃部病原体,常用于预防或病情较轻时的治疗,但挂袋法对病原体杀灭不彻底。
五、疗程
1)疗程长短应视病情的轻重、病程的缓急及渔药的作用及其在体内的代谢过程而定,对于病情重、持续时间长的疾病一定要有足够的疗程,1个疗程结束后,应视具体的病情决定是否追加疗程,过早停药不仅会导致疾病的治疗不彻底,而且还会使病原体产生抗药性。
2)一般来说,抗生素类渔药的疗程为5~7天;杀虫类渔药疗程为1~2天;采用药饵防病时疗程为10~20天。但不同的药物、不同的养殖对象和所针对的不同的病原体其疗程各不相同,如敌百虫治疗锚头鳋病时的疗程为5天,一般用2~3个疗程,每个疗程相隔5~7天;而用其治疗中华鱼鳋病时每个疗程只需3天左右,一般只需1个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