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收到公司的工资,发现工资少了,没有及时提出过异议,能不能视为员工就同意了该份工资?
结论是不能。
北京最近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个案例我觉得非常典型。
这个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发放完以后,三天之内你不提异议,就视为你同意了工资发放的数额,结果员工没提工资少发的情况,结果在离职的时候打官司,最后仲裁支持了员工的请求。
那这里面呢,我今天给你详细的阐述一下,为什么指定日期没提依然会被支持?两点原因:
01 沉默不代表默示同意
没有说话,没有提出异议,他沉默不代表默示同意。
很多人他看过司法解释,最高院司法解释有一个默示变更的规则,说了双方变更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提出异议,就视为同意,你再去打公司违法变更,这个不支持。
但是你要注意这个默示变更指的是什么?一定是有行为履行的变更。
比如说,你调整岗位了,销售岗位变成行政岗位,或者工作地点由广州变到北京,这种调整他内心不同意,但他去了,他干了,有实际履行了,他没有说话,但是当时他履行了,这种才能视为默示变更。
而劳动报酬不一样,员工一方他是没有办法参与到这个事儿的,他只能被动去接受,所以不能说他没有提出异议,就视为他默认,他没有行动履行,所以沉默不代表默示。
02 时效的问题
你要知道啊,其实法律也考虑过这个问题,作为劳动者,普通的老百姓,他面对公司的这些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他但凡还想要这份工作,他不敢、不能也不想马上去维权,一旦维权,他的工作就丢了,饭碗就没了,这是个大家都很理解的一个现实。
所以调解仲裁法有一个规则,劳动报酬适用的是特殊时效,特殊在哪儿?
在职期间你即便知道你的权益受侵害,你也不需要马上去维权,你只需要在离职后一年内去主张就可以了,主张的期限是在职期间的所有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包含什么?
包括你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费、奖金、绩效提成,这都叫劳动报酬,你知道了吗?
员工发现工资少了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并不能被视为已经同意了该份工资。作为劳动者我们有权利要求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足额的工资;而作为企业则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有在双方共同努力下才能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