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在扬州市广陵区湾头镇搭乘12路无人售票公交车,因未及时购票而遭到司机的指责,祝遂生不满,便辱骂司机,并上前扇打司机的耳光。
司机停车后予以还击,双方厮打,后被乘客劝止。
司机重新启动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祝久平再生事端,勒令司机立即停车,并殴打正在驾驶的司机,并与司机争夺公交车的变速杆,致使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猛然撞到路边的通信电线杆后停下。
结果通信电线杆被撞断,车上部分乘客因此受伤,公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近万元。
法院最后认为:祝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无理纠缠并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并与司机争夺公交车的变速杆,导致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
虽然只发生撞断路边通信电线杆、公交车受损、部分乘客受伤、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近万元的后果,但已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其他重大财产的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依照《刑法》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久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