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13时许,安徽省望江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报警:望江县城吉水桥边有一女子欲投河自尽。
接警后,处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在民警安抚劝导过程中,女子突然扑入深水区。处警民警展开施救,后将该女子打捞上岸,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一悲剧事件的视频,被冠以“女生在警察注视下溺亡”标签,掐头去尾在网上流传。警察救援的不力与笨拙,被各种批评嘲讽,有人甚至说警察应承担刑事责任……
年轻生命的逝去当然让人悲痛,我相信当事民警和辅警,事后也一定很难过。但人们似乎忘了这是一起自杀事件,一股脑儿把责任推给警察,是不公平的。
警察固然有救人职责,但要求警察全能,恐怕不切实际。警察不会的事情肯定很多,警察法并不要民警必须会游泳,对辅警的要求更不会如此严格。
在一般救援场合,舆论一直呼吁,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这一点,对警察救人也适用。
此事件的完整版视频显示,只是站在水边的几个民警或辅警不会游泳,后面的警察是会游泳的,只是等脱完衣服下水,穿着厚棉衣的女孩已迅速沉入水底。
很多人指责,警察看见女孩站在水里,为什么不立即下水去拉她?可是请问,谁能知道警察正安抚着,女孩转身就往前扑?在这个动作发生前,看视频的你能够提前预知吗?
无论跳楼还是跳水,解救自杀者,一开始都是安抚,如果一上来就靠近,反而可能让对方情绪失控。试想,如果警察一来就下水,女孩随即往前跳,是不是更得责怪警察救人不专业?
也有人指责,警察没带专业救援工具。这样的指责,也是站在事后往前看的“全知全能视角”。不知道110报警平台接到的报警电话怎么说,恐怕不会特详细。110再将警情传给派出所,处警民警所能知道的,无非有个女子要投河。
现场具体情况,只有去了才能确知。派出那么多民警和辅警,说明很重视。非说没带专业工具,基层派出所不是消防队,投河警情亦不常见,哪有啊?关键是,处警速度要快,先派人过去,找会游泳的警察随后到,没问题啊。
构成不作为犯罪,需满足三个条件:应为,能为,不为。
应为,警察职业当然负有救人的作为义务。
能为,不能要求不会游泳的警察跳下去。
不为,派出所立即处警了,女孩跳水后,不会游泳的民警尝试着下水了,会游泳的民警脱完衣服很快下水了,女孩最终也是被他们打捞上来,没有不为。
要知道,这么冷的天,毫无准备下水可能遇冷抽筋,厚衣厚裤不脱就下水更危险。投河女孩要没穿着那么厚的棉衣,也不会迅速沉底,悲剧也许就能避免。
基层派出所处理此类特殊警情,救援能力确实不足。但我们不能简单以结果定性一件事。
民警也是普通人,拿着并不高的工资,同样上有老下有小,不理性地下水施救,非但无济于事,反而可能再搭上一条命。
此事并非“女生在警察注视下溺亡”的事故,只是“警察没能顺利救下自杀女生”的悲剧。
此时需要外卖小哥路过
要死的人救不了,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