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12月17日清晨,香港跑马地电车总站附近的卧力兽医诊所门口,一个电视机纸箱在晨曦中显得格外突兀。当时这一带水果商贩众多,此类纸箱常被用于装水果,所以起初并未引起清洁工的特别关注。
上午8点45分,兽医诊所工作人员上班,因纸箱挡住大门,便与同事合力将其挪到路边。约一小时后,清洁工见纸箱仍在,以为是无人要的垃圾,准备清理。他先是尝试抱起纸箱,却因太重未能成功,于是剪断捆绑的绳子。打开纸箱,他发现里面是一堆报纸,而在报纸之下,是一个令他毛骨悚然的物体——一具浑身赤裸的女性尸体。
死者的两个胸部血肉模糊,乳房疑似被利器割掉,阴毛被烧焦,场面之恐怖令人不忍直视。警方迅速抵达现场,封锁并取证后,将女尸带回进行深入调查。在确定受害者身份的过程中,警方先是走访周边群众,随后查找近期香港失踪少女名单,均一无所获。无奈之下,他们只能通过电视和报纸公布死者遗容。很快,死者家属前来认领,证实受害者是年仅16岁的卞玉英。
卞玉英出生于1958年4月8日,家住香港东区烧鸡湾兴民杰,家中兄妹8人,她排行第六。其父亲经营一家鱼铺,靠卖鱼维持全家生计。卞玉英小学毕业后在新法学院读书,后为照顾弟弟转到达城中学上夜校,白天还会帮父亲卖鱼或做手工补贴家用,是个乖巧懂事的女孩。如今她却惨遭如此残忍且不体面的杀害并抛尸街头,究竟是谁如此丧心病狂?
为了侦破此案,警方从人证和物证两个方向展开全面调查。在人证方面,警方通过卞玉英的亲友,逐步还原了她在尸体发现前一天的大致活动轨迹。卞玉英就读的夜校位于铜锣湾,距家约四五公里,每天下午7点上课,9点放学,平时她会提前半个多小时出门,最晚10点回家。案发那几天学校彩排圣诞话剧,她出门更早,回家也更晚。
卞玉英的弟弟卞锦明是已知在案发当天最后一个见到她的人。据卞锦明回忆,12月16日中午,他因学校考试提前回家,与弟弟一同吃了午饭,午饭是姐姐卞玉英所做,有鱼有肉还有猪肉汤,但卞玉英自己并未用餐。饭后,卞锦明和弟弟在客厅做功课,卞玉英则在一旁听音乐。下午4点左右,卞玉英接到两通电话,5点多便洗澡换衣外出,比平时提前了许多。后来卞玉英的哥哥告知警方,他当天让妹妹前往北角的新闻大厦帮自己登一则报纸分类广告,所以她才提前出门。
另一位人证是卞玉英在新法书院的同学陈彬彬。尽管二人后来转至不同学校,但仍经常往来。当天6点30分左右,卞玉英打电话给陈彬彬,要求归还之前所借的录音带,因为有其他朋友要用,二人约定6点35分在跑马地电车总站见面。陈彬彬表示,当时卞玉英说话急促,语气紧张,且周围环境嘈杂。陈彬彬家离电车总站很近,挂断电话后,他仅用四五分钟便步行至电车站。
然而,他在那里苦等20多分钟,直至晚上7点,卞玉英仍未出现。由于卞玉英平时就有迟到和爽约的习惯,陈彬彬当时并未多想,便在7点左右返回家中。当晚,卞玉英既未回夜校上课,也未如约参加话剧彩排。
综合来看,卞玉英在当天预计的行动路线应为:5 点左右从烧鸡湾家中出发,前往北角大厦张贴广告,接着 6 点 30 分前往跑马地电车总站找陈彬彬拿录音带,最后再返回铜锣湾上课。由此推断,她遇害的时间应该在 6 点半之后。在物证线索方面,首先是卞玉英的尸检报告。报告显示,卞玉英全身多处有勒痕,胃内有未消化完的食物,但其处女膜完整,死前未遭受性侵,死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推测是被凶手用右臂箍颈勒死,死亡时间约在12月16日晚上9点到凌晨12点之间。死后,她的双乳被凶手用利器割掉,阴毛被疑似电焊器烧焦。
其次是凶手所用的纸盒。该纸盒为日历牌型号S - 67B的电视包装,底部有轻微拖拉痕迹,但损毁并不严重。纸盒上有大量完整和残缺的指纹,然而由于发现尸体时现场已遭破坏,诊所职员、清洁工乃至路人都曾触碰过纸箱,使得这一指纹线索未能为警方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再者是纸箱内部的一些细小物证。发现尸体时,卞玉英身上盖着一些10月20日出版的英文报,手肘处粘着一个写有“卫汉”字样的纸条,头发上有一小节用来接电线的红色电线胶布,身体不同部位以及纸箱里还有一些细小的铜穗。此外,在她的指甲缝里提取到了一些衣服纤维,而卞玉英的所有衣物以及她当天携带的个人物品均未在箱内。
通过上述线索,警方初步推断卞玉英的受害地点就在跑马地电车总站附近。理由如下:在那个手机尚未普及的年代,打电话需使用固定座机。若陈彬彬的口供属实,卞玉英在6点半时称5分钟后见面,那么她当时必定在距离电车总站不远处。从藏尸纸箱的损毁程度来看,凶手藏尸后并未长距离拖行。警方曾找来与卞玉英身高、体重相同的女警和相同型号的纸箱,模拟凶手抛尸过程。
结果表明,如果凶手是一个人拖行,纸箱必然会出现严重磨损;若两人一起抬着纸箱抛尸,纸箱底部也难以承受尸体重量。那么凶手是否开车运尸呢?警方调查了当时市面上常见的50多款私家车,发现这些车辆的前排、后排以及后备箱均无法容纳该型号纸箱。若使用货车运尸,凶手为何不将尸体抛至荒野,而是置于大街之上?除非使用手推车之类的工具,但这样一来,运送距离不会太远,且容易引人注意。综上所述,警方推断卞玉英的遇害地点就在电车总站一带。
基于这一结论,警方在案发地点周边展开大规模走访调查,共询问了800余人。同时,根据电视机的型号,调查了750名销售和维修电视机的从业者以及购买过此型号电视的人,并依据纸盒内的电焊纸条、接电线的胶布和铜穗,对周边所有工厂进行排查,但这些努力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时间来到12月底,案发已过去半个月。一名警员偶然到尸体发现地点附近的安美雪糕店接电话。该雪糕店位于兽医诊所隔壁一楼,主要售卖雪糕和饮品,电话在二层阁楼。当警员走上二楼时,发现这里除了座机电话,还是雪糕店维修自动贩卖机的小型工厂。
而案发时,警方并未搜查这个二层阁楼。警员立刻将这一情况上报,随后一队警员来到阿美雪糕店进行搜查。果然,在二层阁楼上发现了一些与案发现场极为相似的铜丝、红色胶布和白色纸条。此外,还发现了一些报纸,不过这些报纸是中文的。店内经理表示,他们确实为员工订了报纸,每天大家看完后,由清洁工人统一收走。警方找来清洁工询问,清洁工称当天打扫阿美雪糕店时,未发现任何异常,也未看到任何与女人有关的衣服和个人物品。尽管如此,阁楼上发现的铜丝、胶布和纸条等物证还是让警方对这里产生了强烈怀疑。于是,警员要求店内经理拿出值班表,发现案发当晚只有一个名叫欧阳炳强的人在店里。欧阳炳强当时28岁,身材瘦弱,皮肤黝黑,身高约1米60。他与妻子结婚刚一年,夫妻感情和睦,还有一个一岁左右的女儿。白天,他在观塘区一家工厂担任文员,因薪资微薄,从当年8月起,每天下班后5点多来安美雪糕店兼职,通常晚上10点下班。由于家住跑马地,距离较远的柴湾,他一般12点左右才能到家。据饮品店经理描述,欧阳炳强工作勤奋,为人斯文有礼,上进心强,且从不请假。
面对警方的询问,欧阳炳强表示案发当晚并未察觉任何异常,也无人来接电话,况且店里的电话从不外接。下班时,他也未看到门口有纸箱。警方出示卞玉英的照片,他称毫无印象。欧阳炳强的妻子也证实,丈夫当晚一切正常,与平时一样12点多回家。
即便如此,负责办案的警员仍认为欧阳炳强嫌疑重大,先后三次对其提审。但因证据不足,三次均将他释放。警方推测,12月16日下午,卞玉英到安美雪糕店买雪糕并接电话,下楼离开时,欧阳炳强临时起意想要侵犯她,卞玉英奋力挣扎反抗,欧阳炳强便从背后用手臂勒死了她。而且警方后来找到陈彬彬,陈彬彬证实卞玉英生前确实经常在安美雪糕店买雪糕吃,这进一步加深了警方对欧阳的怀疑。
1975年1月22日,警方申请到搜捕令,前往欧阳家中带走了他的23件衣服拿去化验。两个月后的3月27日,欧阳炳强被警方正式拘捕。原因是在卞玉英的左手指甲里提取到的269条衣服纤维中,有7条与欧阳炳强的一件西装的纤维相同。而且在卞玉英身上发现的胶带和铜丝等证物,与在雪糕店里发现的几乎一模一样。就这样,欧阳炳强以谋杀罪被警方起诉。
欧阳炳强被定罪后,引发了众多争议。许多人认为警方所掌握的主要证据太过单薄。欧阳一家生活幸福美满,其犯罪动机令人费解。仅凭环境共证(间接证据)就定罪的案件,在当时的香港极为罕见,因此不少人认为这是一起冤案。
下面从控辩双方的角度来分析各自的论据及其中的疑点。
控方论据如下:其一,警方通过证人和证物分析,判断案发地点在尸体发现地附近,安美雪糕店符合这一条件。
其二,死者指甲中的部分纤维与欧阳炳强的一件西装纤维相同,且在欧阳炳强的另一件衣服上还有两条绿色纤维,死者身上也有这种纤维存在。
其三,藏尸纸箱中发现的铜穗、死者头发上的胶带,与雪糕店阁楼里发现的相同;死者手臂上粘的纸片,和阁楼上发现的纸张质地一样。
其四,藏尸纸箱中还发现了一些白色油漆痕迹,雪糕店阁楼也有相同颜色油漆残留,推断雪糕店就是案发现场。
其五,值班表和打卡机显示,案发当晚店内只有欧阳炳强一人值班。
其六,庭审时,有两名同样在观塘区工作的女工出庭作证,称欧阳炳强品行不端。一年前,她们在搭乘从烧箕湾到观塘区的轮渡时,曾被欧阳用烟头烧过两次裙子,因此认为他有作案的可能。
辩方则提出以下观点,第一,欧阳炳强夫妻恩爱,家庭美满,工作稳定,没有杀人动机。
第二,欧阳身材瘦小,与死者体型相近,很难独自一人勒死受害者并完成藏尸和搬运纸箱的行为。
第三,在死者指甲里发现的269条纤维,仅有7条与欧阳的西装吻合,欧阳炳强称自己当天并未穿那件西装,即便穿了,纤维相同也只能证明衣服布料相同,并不能确凿证明那7条纤维就来自那件西装。
第四,藏尸纸箱上有众多指纹,包括兽医诊所职员、清洁工以及其他许多人的,但唯独没有欧阳炳强的指纹,当然不排除他戴手套作案的可能,但在阁楼上以及电话上也未发现受害者的指纹。
第五,陈彬彬死前说他和卞玉英打电话时周围环境嘈杂,而雪糕店阁楼上非常清静,当晚只有欧阳炳强一人值班,不可能产生太大杂音。
第六,法医报告显示死者生前极力挣扎过,如果欧阳是凶手,那么相同体格的二人发生肢体冲突,欧阳身上为何连一点抓痕都没有?
第七,警方调查死者当天是否去上课时,校内同学都表示没有看到她,但能证明她是否去上课的点名簿后来却不翼而飞。若其中无猫腻,点名簿为何会无故消失?
第八,死者当天出门前曾接到两个电话,因技术原因,警方未能查明这两个电话是谁打来的,也无法证明其是否与凶案有关。
第九,对于法庭上出庭的那两名女证人,欧阳炳强表示并不认识她们。在七八十年代香港腐败现象较为严重的背景下,这两名证人很可能是警方为了给欧阳成功定罪而找来的。
第十,在跑马地电车站附近,还有许多类似雪糕店阁楼的小型工厂,阁楼上发现的铜丝和电线胶布等都是市面上常见的规格和品牌,在雪糕店找到相同或相似的东西,不能说明纸箱内的证物就来自于雪糕店,更不能据此认定案件一定发生在雪糕店。
此外,还有其他几个疑点:
疑点一,法医报告显示卞玉英的死亡时间是在晚上9 - 12点。假定卞玉英在雪糕店阁楼打电话,如果她在这个时间被害,那么从6点半打完电话到9点这两个半小时她去了哪里?难道一直被欧阳炳强囚禁在阁楼上?更令人疑惑的是,在庭审前,尸检报告的死亡时间又改为下午6点到凌晨12点。警方解释称,由于法医是依据尸体温度推测死亡时间,而死者是机械性窒息死亡,尸体冷却速度慢,所以将死亡时间向前延长了3个小时。
这一解释虽有一定道理,但也让人怀疑警方是否为了给欧阳定罪而修改时间。还有一点,警方在尸检报告中提到卞玉英胃里有未消化完的食物,死亡时距离进食时间约3 - 4个小时。但卞玉英的弟弟卞锦明曾说卞玉英当天中午未吃饭,直到离家时5点多也未吃东西。若卞玉英真死于6点半左右,那她胃里的食物从何而来?在哪里吃的?和谁一起吃的?
综合修改死亡时间和胃里食物残留这两点来看,卞玉英可能并非在6点半左右遇害。若不是在这个时间遇害,欧阳炳强的嫌疑也会大幅降低。难道他能一边将卞玉英囚禁在阁楼,一边在一楼售卖饮品和雪糕,然后过几个小时再将其杀害?这似乎不太可能。
疑点二,据当时的新闻报道,在达城夜校有一个男同学曾多次向卞玉英表白,但均被拒绝。之后该男同学恼羞成怒,在学校散布谣言,称卞玉英的家人有案底。为此,卞玉英的姐姐曾到学校与他理论。这个男同学家境优渥,有车接送,在当时的香港算得上有钱有势。虽然警方曾对他展开调查,但最终无果。因此有人认为卞玉英的死可能与这个男同学有关。
尽管欧阳炳强的犯罪证据薄弱且案件疑点重重,他最终还是被最高法院裁定谋杀罪名成立,判处死刑。之后他的妻子带着一岁多的女儿不断上诉,先到高院和议庭,又到英国枢密院,但均未能推翻原判。幸运的是,当时的香港已按照英国法律废除死刑,欧阳炳强最终被改判为终身监禁。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人至今仍认为欧阳炳强无罪。当时欧阳的一位辩护律师曾建议他承认误杀,称这样最多判2年监禁,但欧阳炳强始终坚决否认自己杀人。欧阳的另一位辩护律师汤佳华也坚信他无罪,在欧阳被判刑后,汤佳华深受打击,从此不再处理刑事案件。
服刑期间的欧阳炳强表现良好,他报考了香港公开大学,努力学习,每年积极参加考试并获得不少证书,同时还多次申请假释。但由于他一直坚称自己清白,每次申请均未被批准。直到 1997 年,他承认自己杀人并表示悔改后,才在 2002 年 9 月获得假释,恢复自由身。
然而,他的发妻早在1981年就带着女儿改嫁了。出狱后,欧阳炳强找了一个大陆女子结婚。他在多个采访节目中仍坚称自己无罪,2015年接受采访时还表示想要申请行政复议翻案。当时他身体状况不佳,一个身体不健康的人却仍执着于翻案还自己清白,如果他真的是凶手,恐怕不太可能有这样的想法。
不过,有一个名叫文锦棠的人认为欧阳炳强就是真凶。文锦棠自称是欧阳炳强10多年的狱友,他说与这些犯人相处久了,能察觉出谁身上有命案。而且有一次一个囚犯对欧阳说当初那个纸盒再拉远一点可能就不会查到他了,欧阳脱口而出“那么重,我怎么拉”,这让文锦棠认定欧阳肯定就是凶手。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句话也可理解为箱子里装了一个人自己根本拉不动,从而侧面表达自己不是凶手。并且,仅凭文锦棠这样一个罪犯的一面之词,又能有多大可信度呢?跑马地纸鹤藏尸案至今仍被迷雾笼罩,真相究竟如何,或许只有等待更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