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文《公民应先配合民警执法再维权,否则将引向危险境地》的最大错误是把社会“引向危险境地”、“行政主体在空转中失去效率〞、“行政权威的消解和社会秩序的混乱〞的责任都归结于公民不配合不规范执法。
周所周知,一切冤假错案都是源于公民对不规范执法的配合。75岁杨徐邱已坐牢20多年,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申25号《再审决定书》至今近八年时间仍未再审再次充分说明:强调公民面对不规范执法,先配合再维权,法律就成了一张废纸,维权就是一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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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徐邱杀人案再次充分证明:配合不规范执法,只能让不规范执法者在不规范执法的路上越走越远。
配合不规范执法就意味着,给不规范执法者找到了不规范执法的理由,为其提供了不规范执法的“证据〞。杨徐邱若不是在警察的刑讯下积极配合警察供述“犯罪事实〞,警察获得的所谓杀害村妇阿稳的“犯罪证据〞会更加不充分会更加无力。
检察机关本身是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对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证据和事实认真审核后,方可批准逮捕。然而,大理州检察院为了配合州公安机关不规范执法,假装自己没有看到报捕案件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硬是给批准逮捕了,然后又向法院提取公诉了。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该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上认真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并根据证据和事实依法裁判。可是,大理州法院为了配合州公安机关的不规范执法,也假装没有看到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非要判决证据明显不足、事实明显不清的案件被告人犯杀人罪,并处以极刑。虽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知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却依然配合公安机关,只是“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改判杨徐邱死缓,似乎是留了被告人一命已经是法外开恩了。
杨徐邱杀人案提醒我们:配合不规范执法本身就是最大的罪恶,就是最大的犯罪。不规范执法,如果没有杨徐邱、检察院、法院的紧密配合,就不会有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依然判决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的荒唐事,就不会有杨徐邱三十多年的漫漫维权之路,就不会有法院在维护政府的权威和维护公民权力面前骑虎难下,就不会出现最高法的《再审决定书》下达近八年也未再审。
扬徐邱被法院判决为杀人犯是配合不规范执法造成的,又有哪一件冤假错案又不是配合不规范执法造成的呢。最著名的聂树斌杀人案,真正的杀人犯在另一起王书金杀人案中主动供述了杀害了聂树斌杀人案的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河北高级法院竟然无视。可见,法院重视的不是被告人的供述,重视的是被告人及法院本身如何配合公安机关的不规范执法。法院知道,若确认了王书金杀了聂树斌杀人案中的被害人,那么已经被执行了死刑的聂树斌就成了天大的冤案,那就没有配合好公安机关的不规范执法。否定了王书金是杀害聂树斌杀人案被害人的凶手并不影响王书金杀人案定罪,也就不影响河北高级法院在王书金杀人案与公安机关的配合。
聂树斌虽然最终被改判为无罪,却没有杨徐邱幸运而被法院法外开恩留下性命。
武汉曾经有位女大学生在一老板家做家庭教师,家中价值80万元的玉手镯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怀疑是女大学生所为。结果在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拘捕了女大学生。然后,被告女大学生、老板、检察院、法院均配合公安机关,一个无辜的女大学生就在大家的全力配合下成了一个盗窃罪犯被处以8年有期徒刑。直到有一天,真正的盗贼再次作案事发,良心发现交待了盗窃玉手镯的犯罪事实。女大学生盗窃罪名才得以洗清。如果真正的盗贼不主动交待盗窃了价值80万玉手镯的事实,女大学生的盗窃罪名还能洗清么?!
安徽1996年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杀人案的配合更加离奇,除了要求五被告人配合公安机关外,还强制拘捕了十八位证人,用强制压迫刑讯逼供的手段要求证人配合公安机关的不规范执法,还得到了某省领导的首恳。最终,在被告人、证人、检察院、法院的配合下,1999年,五被告分别被判处二人死刑立即执行,一人无期,二人十五年有期徒刑。五被告人集体上诉,2000年10月,法院才法外开恩,留下了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两被告人的性命,改为死缓。2014年7月22日,澎湃新闻独家发布报道《安徽司法恶例:被害人父亲法院自尽,被告无罪变死刑》。该文在全国引发广泛关注,安徽省高院于当日立即回应,宣布复查此案。直到2018年4月11日下午三点三十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滨湖审判区第十法庭开庭宣判周继坤等五人无罪。
维权对于普通公民来讲就是一个笑话。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没有强大的外力推动,普通公民根本不可能顺利维权,即便是有了强大的外力推动,维权也是困难重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的《再审决定书》八年还未再审在云南就是一张废纸。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日报》发文竟然强调“面对不规范执法,公民应先配合执法,再依法维权〞是多么的荒唐!多么的幼稚!
强调配合不规范执法,强调维护政府不规范执法的权威,就是在践踏法律,就是在践踏公民的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和生命权。
大家都配合不规范执法必将造成不规范执法愈演愈烈!
万州警察违法进入68岁老妇家中枪击老妇导致其死亡,泗县警察又在调解家庭纠纷中枪击口碑好、备受尊敬的村医,村医当场死亡。谁能帮助死者及家人去维权?又怎么去维权?68岁老妇的死亡难道是没有配合警察的不规范执法么?显然不是,如果不配合警察的不规范执法,老妇及家人就会坚决抵制警察非法进入其住宅,警察进不了住宅,老妇就可能不会遭枪击可能不会死亡。老妇被枪击若是不了了之就是在维护政府不规范执法的权威,就是在践踏公民的生命权。
面对政府部门的不规范执法必须是先规范执法行为,再才能要求公民配合,这才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以牺牲公民的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及法律规范为代价换取的政府权威,终将会自己葬送自己。
一切“先配合再维权〞的论调正在将社会和政府真正“引入危险境地〞。“先配合再维权〞就是一个祸国殃民的论调,我们必须要警惕这种祸国殃民的论调。